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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鄂尔多斯市第十八批12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日期:2024-05-21 02:42:56 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4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向鄂尔多斯市交办第27批涉及环境领域群众举报案件26件(来电9件、来信17件)。按数量排序分,准格尔旗5件、达拉特旗4件、伊金霍洛旗4件、鄂托克旗4件、东胜区3件、乌审旗2件、市本级2件、鄂托克前旗1件、杭锦旗1件。按污染类型分(部分案件涉及多类污染),涉及生态破坏19件、大气污染5件、水污染6件、土壤污染3件、其他污染2件。以上案件,均转有关旗区办理。

  截至4月21日,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7批共331件(来电182件,来信149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第18批12件信访案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2件已办结、8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经调查核实,“东胜区蒙中家属区平房”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27号街坊。经东胜区交通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走访,该街坊原有居民61户,2016年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由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拆迁。截至目前,已拆除房屋22户,其余39处房屋未拆迁,其中2户已接入集中供热,37户采用传统火炕、“土暖气”方式来进行取暖、做饭。根据距该街坊最近的(约2.21公里)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下称综合楼站)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该站2021年空气质量六项参数年均浓度分别是二氧化硫:12微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3微克/立方米;PM10:62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95百分位):1毫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第90百分位):126微克/立方米;PM2.5:23微克/立方米。2022年1月至3月份空气质量六项参数月均浓度分别是二氧化硫:14微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1微克/立方米;PM10:75微克/立方米(二级标准70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95百分位):1毫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第90百分位):95微克/立方米;PM2.5:39微克/立方米(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以上数据表明综合楼站2021年全年空气六项参数指标年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即国家对居住区的空气质量浓度限值。2022年1月至3月月均空气六项参数指标中的PM10和PM2.5超标。

  1.督促房地产公司进行拆迁。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积极与房地产负责人沟通协调,督促该房地产企业,加快推进对剩余平房进行拆迁。2.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对该平房区拆迁未完成,且具备接入集中供热条件的住户,东胜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东胜区交通街道办事处协调供热企业,在9月底前将热源引入该区域,实现集中供热。3.对不具备接入集中供热条件或使用传统火炕的住户,引导使用清洁煤炭进行取暖。

  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广生村四社村民耕地、草场和林地期间,建设房屋、鱼塘、温室大棚、机井等,破坏草场和林地,并在耕地中种植松树,在集体林地中建造寺庙。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指的“广生村” 实为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光生村。1.关于“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广生村四社村民耕地、草场和林地期间,建设房屋、鱼塘、温室大棚、机井等,破坏草场和林地,并在耕地中种植松树”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2010年,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鄂尔多斯市弘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和牧牧业有限公司)与光生村四社、五社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流转土地3252.267亩,其中租赁耕地99.3亩、草地2237.25亩、林地434.85亩、其他土地480.867亩,租期48年。2011年8月2日该公司向原伊金霍洛旗发改局递交《鄂尔多斯市弘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请示》(弘昌发〔2011〕6号)。2012年9月25日旗发改委出具《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弘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伊发改字〔2012〕467号)。2012年11月7日,伊金霍洛旗农牧局出具《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弘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函》(伊农牧函〔2012〕16号)、旗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弘昌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伊国土资备字〔2012〕7号)。按照上述审批文件,允许该项目建设管理用房10亩、水产养殖区32亩、全日光温室区48000平方米。该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建设,2013年开工至今,累计建成管理用房3处共8.6亩、鱼塘3处22.5亩、温室大棚10处共9872平方米、机井4眼,用地符合审批范围,机井为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属于该项目审批范围。经套取2012年、2013年伊金霍洛旗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及2019年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该项目已建成设施用地均为天然牧草地,不涉及占用林地,经现场核实,也不存在耕地中种植松树的情况。2.关于“在集体林地中建造寺庙”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举报人所指的“寺庙”为当地一处“龙王庙”(当地风俗),位于苏布尔嘎镇光生村四社与敏盖村八社交界处,占地面积0.17亩,性质为草地,系乌海市陈某某(女,2016年去世)于2011年在光生村四社个人修建,无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苏布尔嘎镇人民政府已于4月13日向陈某某家属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龙王庙”,并恢复植被。逾期未拆除,苏布尔嘎镇将依法强行拆除。

  1.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滩煤矿在开采过程中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2.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编制的该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村民搬迁安置措施的描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杨家圪塄社村民仍然生活在井田开采区内。

  1. 举报人反映“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滩煤矿在开采过程中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长滩煤矿为井工煤矿,在开采过程中粉尘产生环节有场内煤炭运输、转载及储存等。现场核实该公司生产原煤、产品煤均采用封闭式筒仓储存,建有直径15米原煤筒仓3座,矸石筒仓1座,工业广场地面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煤炭场内运输采用全封闭的输煤栈桥。原煤转载点已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同时对车间内所有原煤皮带用导料槽整体密闭,并在机头、机尾及皮带机架下设水喷雾除尘系统,上述措施可有效抑制煤尘污染。现场建有应急全封闭储煤棚,可保证煤炭不露天堆存。进场公路由西青公路接入,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10米,长度为1.2千米,煤矿每天派有1台吸尘车、2台15吨洒水车进行清扫洒水。长滩煤矿已建成2台10吨/小时蒸汽锅炉,分别配套安装有1套布袋式除尘器和1套旋风除尘器,1套钠碱法脱硫设施,均正常运行。在实际生产和车辆行驶运送过程中有扬尘产生,但企业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影响区域可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长滩煤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废水有矿井水和生活垃圾污水,按照环评要求,建有解决能力为7200立方米/天的多级沉淀絮凝过滤工艺矿井水处理设施,矿井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洗煤厂生产补水、井下生产用水、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用水出口处均设有流量计,调阅该公司2022年1季度水量核定台账发现,日均涌水量750立方米,井下生产用水555立方米,洗煤厂生产补水71立方米,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112立方米,设备正常运行消耗、设备反冲洗、以及矿井水处理后产生煤泥含水日消耗约12立方米;建有解决能力为200立方米/天的MBR生物膜处理工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污水日均处理量约42立方米,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洗煤厂生产补水。现场检查生活垃圾污水、矿井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所有出水口设有流量计,记录完善,未发现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设有其他排口。

  在噪音污染防治方面,长滩煤矿噪声产生环节有汽车运输声音、风井通风机房声音、锅炉引风机声音及水泵间声音等。经实地踏查通风机设消声器消声,并在排气口设扩散塔来改变噪声传播方向。同时对电机、锅炉引风机设置减振基础,鼓风机、引风机集中布置在全封闭隔声车间内。水泵与进出口管道间安装软橡胶接头。同时泵体基础设橡胶垫或弹簧减振动器,降低了管道和基础产生的固体传声。电机安装有隔声罩。通过采取上述的隔音降噪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噪声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在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方面,长滩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主要是煤矸石,目前全部用于任家渠社土地复垦,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97646平方米,主要利用矸石对沉陷区进行回填、表面覆土、场地平整以及植被恢复,最终形成林地和牧草地。土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7月11日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以鄂环评字〔2019〕132号文件批复,现场排放的煤矸石及时进行覆土碾压,部分区域已开展复垦绿化。该企业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2022年4月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委托内蒙古中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煤矿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矿井水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处理后的矿井水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处理后的生活垃圾污水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限值要求;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4月8日对该煤矿产生的厂界噪音和无组织颗粒物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厂界噪音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2.举报人反映“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编制的该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村民搬迁安置措施的描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杨家圪塄社村民仍然生活在井田开采区内”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关于内蒙古锦泰能源公司长滩煤矿项目环评报告书弄虚作假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意见书》,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编制《内蒙古锦泰能源有限公司长滩煤矿(1.8Mt/a)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将居民搬迁安置情况错误描述为:“杨家圪楞社53户160人于2009年12月搬迁至薛家湾镇都市雅园小区”。环评报告书中未详细描述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情况,所以实际搬迁情况为:内蒙古锦泰能源公司长滩煤矿在2007年—2009年期间对杨家圪楞社涉及搬迁的25户67人已全部搬迁,签订了搬迁协议并领取了搬迁补偿款,按照协议内容,该社25户67人全部选择自主择居。对此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西部督查中心已于2020年12月11日对编制单位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按程序给予建筑设计企业、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通报批评。2020年11月5日,长滩煤矿委托内蒙古尚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中对居民搬迁安置表述情况做了修正。综上,举报人反映“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编制的该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村民搬迁安置措施的描述情况与事实不符”的问题部分属实。另经核实,长滩煤矿在2007年—2009年期间,按照《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及补贴办法(试行)》(准政发〔2005〕125号)和《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及补贴办法》(准政发〔2008〕180号),先后对长滩煤矿井田内杨家圪楞社的25户67人实施了搬迁并兑付补偿款。部分村民领取补偿款后,在长滩煤矿井田未开采区内新建住房居住(符合准政发〔2005〕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因该居住地距离吕祖庙文物设施较近,且属于河道保护煤柱范围,长滩煤矿近期不计划对该区域进行开采。因此,举报人反映“杨家圪塄社村民仍然生活在井田内”的问题属实;“生活在开采区内”的问题不属实。

  1.责令该公司逐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责成准格尔旗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3.责令长滩煤矿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回应村民合理合法诉求,化解村企矛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村民周某某、王某某串通企业及个人,将生产废水排放至村委会西南方向1公里处,导致80多亩耕地被污染。

  经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为树林召镇白柜村苗家营子社、壕北社、五份社的土地,经内蒙古金元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绘,占地面积为164.7473亩,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现该地块为自然植被。经向举报人及有关人员调查,1996年李某某在白柜村林场社开设李五纸箱厂,1997年倒闭。李五纸箱厂经营期间,经时任白柜村支部书记周某某、村两委委员王某某与壕北社时任社长魏某、苗家营子社时任社长周某、五份圪旦社时任社长任某某商定,同意将李五纸箱厂的污水排到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上,由李五纸箱厂给予白柜村集体补偿,用于村集体办公支出。故举报人反映的“生产废水排放至村委会西南方向1公里处”问题属实,但该地块不属于耕地,1994年曾在该地块试种过玉米,长势不佳后撂荒。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企业排水发生在26年前,当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已无法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六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该行为现已超出追溯期。

  1.达拉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对举报人反映地块内的土壤进行采样,下一步根据取样调查的最终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土壤安全利用。2.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其他土地纠纷等信访问题,镇、村两级将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当事人妥善处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沿黄高速入口南侧亿利渣场,露天堆存大量白色的粉末,无苫盖措施,进出渣场的运输车辆道路遗撒严重。

  1.关于“达拉特旗沿黄高速入口南侧亿利渣场,露天堆存大量白色的粉末,无苫盖措施”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灰渣场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聚氯乙烯、4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及2×50MW自备电厂项目配套建设的灰渣场。该灰渣场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外东南1.5公里处,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建设了围坝、导流盲沟排水系统(采用多孔的高密度聚乙烯管输送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调节池)、库底防渗层(采用HDPE防渗膜上下用土工布防护处理)、设防风林带减少风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5年10月9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环审〔2005〕779号),2005年10月开工建设,2007年10月建成投产,项目配套的灰渣场同步建设、投运。2009年12月29日,该项目通过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验〔2009〕335号)。信访人反映的“露天堆放的白色粉末”为灰渣场堆放的脱硫石膏。灰渣场设计库容90万立方米,用于填埋亿利化学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盐泥(灰色)和脱硫石膏(白色)。亿利化学公司每天产生盐泥约50吨、脱硫石膏约120吨,均送往灰渣场分区填埋。从现场查看,贮灰场按照环评要求分区分块填埋,并及时摊铺和碾压,对达到标高的及时采取了覆土绿化,对未达到标高的脱硫石膏及盐泥表面,除作业面外,均使用了黑色抑尘网苫盖。因日常倾倒盐泥和脱硫石膏需要,盐泥作业面约260㎡、脱硫石膏作业面约180㎡未进行苫盖。2.关于“进出渣场的运输车辆道路遗撒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灰渣场门口到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之间路程约为500米,路面为水泥路,道路平整,路况良好。经调取灰渣厂入口监控录像(4月1日至13日),日常进出灰渣场的运输车辆为2—5辆,监控显示未发现不苫盖篷布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车辆从灰渣场驶出后,10米内水泥路路面发现有少量白色粉末,为运输车辆出厂时轮胎带出的粉末。

  一是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填埋,最好能够降低作业面,非作业时间加强作业面苫盖。二是督促企业提高道路清扫和洒水抑尘频次,常态化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三是责成亿利化学公司于4月20日前安装好车辆清洗装置,车辆清洗后方可驶出灰渣场。四是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不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等行为。

  2021年,举报人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弓家塔社的林草地(近10万棵各类树木),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会侵占成集体用途土地,并擅自于2021年9月8日卖给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开挖。包含举报人林地在内的共519.5475亩林草地,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于开矿。

  1.关于“2021年,举报人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弓家塔社的林草地(近10万棵各类树木)”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以下简称“东达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0072206,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证载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5.54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3年8月7日,林草地、临时用地等手续齐全,属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根据东达煤矿提供的2021年12月4日公证书及2021年12月6日的评估报告数据显示,举报人反映“10万棵各类树木”实为14193棵(杨树、柳树、杏树及松树),举报人已于2022年2月14日与东达煤矿达成附着物补偿协议,于当日支付举报人。土地地类按协议为林地、草地,按二调数据为有林地(0.4376公顷折合6.564亩)、灌木林地(0.4836公顷折合7.254亩)、天然牧草地(26.4191公顷折合396.2865亩)、农村道路(0.48公顷折合7.2亩)、其他草地(0.4173公顷折合6.2595亩)、裸地(3.5062公顷折合3.5062亩)、采矿用地(2.8927公顷折合43.3905亩),土地归属权为红进塔村集体土地。因此,举报人反映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弓家塔社林草地的地类部分属实,反映的数量不属实。2.关于“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会侵占成集体土地,并擅自于2021年9月8日卖给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开挖”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519.5475亩土地中257.74亩在东达煤矿露天开采项目批准的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余261.8075亩土地在煤矿井田范围外(井田外的土地不使用,不审批,但保护百姓利益不受损,已补偿)。经调阅2012年8 月21日《关于柳林沟露天煤矿征用红进塔村原杨家梁社集体土地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和2021年9月8日东达煤矿与红进塔村委会已达成补偿协议,519.5475亩土地的补偿款已支付红进塔村委会;另经与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调查核实,该宗土地从未向社员承包,权属为村集体土地。3.关于“519.5475亩林草地,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于开矿”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东达煤矿于2021年9月8日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达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首采区和二采区接续用地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林草许准(蒙)〔2021〕38号)批复,同意东达煤矿使用红进塔村、勿图门村的3553.2465亩草原;2020年12月31日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2020〕847号),同意东达煤矿使用集体林地94.2238公顷;2021年8月31日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东达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鄂府发〔2021〕158号),同意东达煤矿临时使用红进塔村和勿图门村集体土地131.2387公顷(容缺审批,到2021年9月8日临时用地批复范围内的林草全部批复);2021年10月8日取得《准格尔旗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复产的通知》(准能执发〔2021〕116号)同意东达煤矿复产,复产前该矿未开采举报人所述地块。因此,不存在举报人所反映“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矿”的问题。另查明,519.5475亩土地已开挖257.7419亩(井田范围内),其他土地在东达煤矿采矿证范围之外,矿界外的林草地不需批复,不开采使用。

  下一步,责成企业要严格遵守土地审批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规使用农用地,公开公示各类批复文件,提高群众知晓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减少企民矛盾,形成企地共建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乌兰不浪村村委会北侧建有1个5000立方米的化工土池。土池内铺塑料布做防渗,储存氯化钙液体,有渗漏污染地下水的隐患。

  1.关于“准格尔旗乌兰不浪村村委会北侧建有1个5000立方米的化工土池。土池内铺塑料布做防渗,储存氯化钙液体”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涉事企业为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做铁路煤炭运输专用防冻液临时储存与转运,不涉及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陶某,现场具体负责人桂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8。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相关规定,于2019年4月17日办理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备案号:091)。经调查核实,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在乌兰不浪村村委会北侧地表建成长50米,宽50米,深5米的储存池,容量约12500立方米,用于贮存防冻液(30%氯化钙溶液)。储存池底部及四周铺设2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四周建成高约2米的安全防护栏,防冻液装卸平台已硬化,并建有应急液体收集池。该企业于2019年4月从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入防冻液5000吨贮存于储存池内,并向周边集运站出售防冻液。截止2020年4月,防冻液全部出售,至今再未购入防冻液储存。2.关于“有渗漏污染地下水的隐患”的问题,需待检测结果出具后确定。企业建设储存池时已使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进行防渗处理,现场检查时,储存池未贮存防冻液,未发现渗漏现象。储存池东、北两侧建有两眼观测井,井深分别为6米和10米。2019年12月,企业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储存池周边的两眼居民水井进行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限值。2022年4月1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准格尔旗站对储存池周边居民水井进行水质采样,同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储存池周边及观测井内土壤进行取样分析,待出具水样、土样分析报告后判定是否造成污染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从2020年4月至今该公司再未储存防冻液,也未再利用该储存池。针对准格尔旗大路镇乌兰不浪村桂明峰建设氯化钙储液池违法占用林地的问题,现已责令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拆除储存池,恢复地貌。2.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特别是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环节,全面摸排,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2018年至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镇老山沟村五当沟和康家沟两个社的部分村民,未经任何部门允许,违法违规擅自划分林地,将地面上约200多亩树木全部铲除建设豪华墓地,明火烧纸,污染严重。

  1.关于“准格尔旗大路镇老山沟村五当沟和康家沟两个社的部分村民,未经任何部门允许,违法违规擅自划分林地,将地面上约200多亩树木全部铲除”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准格尔旗大路镇老山沟村五当沟和康家沟两个社的部分村民”实为准格尔旗大路镇东孔兑村五当沟社村民,不涉及老山沟村康家沟社村民。举报人反映“未经任何部门允许,违法违规擅自划分林地”实为东孔兑村五当沟社黄某某等2人将所经营的80亩土地,于2015年4月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梁某某和张某某用于墓地开发。因黄某某等2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021年10月26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其二人同时做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内0622刑初383号),法院判决面积为42.1785亩,剩余未判决面积37.8215亩。2022年4月13日,旗民政局委托内蒙古杰科测绘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测量,墓地总占地面积96.3630亩(其中涉及非法倒卖80亩,历史性自然形成墓地16.3630亩),经套合《2020年准格尔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显示,该地块全部为林业用地。其中乔木林地3.7350亩、灌木林地92.6280亩。套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块地类为农村道路1.1970亩、灌木林地83.4435亩、天然牧草地11.0010亩。套合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块地类为农村道路3.0015亩、其他林地13.0605亩、特殊用地70.8540亩、天然牧草地8.7255亩。违法占用林地属实。2.关于“建设豪华墓地,明火烧纸,污染严重”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上级民政部门对违规建设墓地分为“住宅式”墓地、活人墓和硬化墓三种类别(“住宅式”墓地是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或遗骨的类似住宅造型的建筑;活人墓是指人还健在,却早已为自己准备好墓地或者提前购买的墓地;硬化墓是指利用水泥、石材等固化硬化坟墓),与举报人反映的“豪华墓地”不符。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块内现有墓地104宗(硬化墓95宗、土葬墓9宗)。其中,梁某某、张某某出售墓地54宗(50宗硬化墓、4宗土葬墓),历史性自然形成墓地50宗。因梁某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2018年3月22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和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罚金25307元(《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内0622刑初14号)。近年来通过宣传倡导文明祭祀,在清明节等特殊时段绝大部分群众以鲜花祭祀方式为主,偶有明火烧纸祭祀行为。

  1.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准政发〔2021〕4号)文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当事人对该块墓地公共部分进行植被恢复。2.责令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对剩余37.8215亩破坏林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3.责令准格尔旗林草局、民政局、相关苏木乡镇街道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坚决防止出现非法破坏林草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祭祀,转变传统殡葬观念,推进移风易俗。

  从2003年起,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村,神华神东上湾矿井下采煤塌方,造成该村武家梁社7000多亩土地开裂(含800亩的耕地),水位下降,大面积林草毁坏,耕地不能耕种。该矿打着绿化的幌子,污水通过管道排到地里。2021年3月,第二层煤回采塌方,造成村民的养殖场遭到破坏。

  1.关于“从2003年起,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村,神华神东上湾矿井下采煤塌方,造成该村武家梁社7000多亩土地开裂(含800亩的耕地)”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分公司上湾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0107898,有效期2007年3月29日至2030年7月28日)位于东胜煤田补连区东南部,井田面积25.8701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300万吨/年,井田范围内涉及武家梁社土地6823.1亩(耕地298.76亩)。上湾村武家梁社总人口330人,总户数120户,从2006年开始对村民实施整体搬迁。因该煤矿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开采过程中地面自然沉降,造成采空区内局部地表塌陷形成裂缝。2006年,神东公司与上湾村民委员会签订《上湾煤矿采煤塌陷区补偿协议》(包括耕地减产、林草树木补贴),对已开采的4742.89亩土地(含耕地228.77亩)进行了塌陷补偿,剩余2080.21亩因暂未开采不涉及塌陷补偿。目前,武家梁社上湾煤矿井田范围内大部分地表裂缝区域均已回填治理,个别区域因村民对塌陷补偿标准不认可进行阻拦,导致未进行回填治理,未治理区域无村民居住。2.关于“水位下降,大面积林草毁坏,耕地不能耕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上湾煤矿(16Mt/a)属于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合法取水矿井,取水许可证号:D150627G2022-0018。2020年6月22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出具《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上湾煤矿(16Mt/a)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黄许可决〔2020〕47号)。上湾煤矿现共有水文观测孔12个,其中R110和R121水文观测孔距离上湾村武家梁社最近,均位于井田内石灰沟的上游入处。根据上述两个观测孔2018年1月至2022年3月的观测数据,R110水位上升1.67米,R121水位下降0.68米。按照已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论述,上湾煤矿开采后,采空区呈现整体下沉、沉陷,后续煤层的开采会进一步导致含水层水位下降,井田范围内水源井水位降低,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对此,水资源论证报告要求井田内居民在开采前实施迁离。煤矿已对该社农牧民进行了补偿,并已全部搬迁。旗林草局通过叠加伊金霍洛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与全旗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武家梁社范围内原林草地总面积为3994.7亩;经套合最新全旗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该范围内林草地总面积为4575.8亩。从数据状况来看,林草地面积增加255.1亩,林草资源总量呈上升趋势。同时,经旗林草局实地调查,发现该范围内原生植被长势良好,未发现大面积死亡、损毁等情况。经实地调查,该区域内的耕地因采煤沉陷,地势高低不平,不具备耕种条件,上湾煤矿从2010年开始给予武家社耕地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3.关于“该矿打着绿化的幌子,污水通过管道排到地里”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上湾煤矿始建于1987年,该煤矿从建矿至2018年3月之间,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经城镇管网进入乌兰木伦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将矿井水经自建处理厂处理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后,用于煤矿生产和生活用水,富余矿井水排入乌兰木伦河。为切实加大矿井水综合利用,2017年6月,神东煤炭集团编制完成了《神东乌兰木伦河流域生态灌溉方案》,2017年6月27日,神东煤炭集团邀请国家环保部评估中心产业发展环境评价部、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矿业大学等专家召开了技术审查会,专家组认为该方案对煤矿排放中水水源、水量、水质、灌溉技术、灌溉水量平衡进行了全面分析,基础数据翔实,详细论证了矿井水用于沉陷区生态治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为神东矿区生态恢复提供了技术支撑,可以作为沉陷区生态灌溉的实施依据。2018年3月,按照鄂尔多斯市水利局下发的《鄂尔多斯市水政水资源执法检查意见书》要求,上湾煤矿于2018年3月31日前对入河排口完成了封堵。之后,该矿矿井水经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后,优先用于生产和生活用水,之后富余的全部用于乌兰木伦镇郭家圪台村和汽车城塌陷区灌溉。2019年5月,神东煤炭集团又邀请了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等专家召开了《神东煤炭集团伊金霍洛旗境内矿井水生态利用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专家组认为神东矿区矿井水用于当地生态灌溉短期内不会对土壤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2022年4月开始,该矿矿井水经处理后优先用于生产和生活,富余的全部送往补连塔区域矿井水提标治理项目集中处理,待水质达到地表水Ш类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白家焉沉陷区灌溉。同时,经调阅上湾煤矿2022年2月和3月矿井水水质监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监测因子均符合地表水Ш类标准限值要求。4.关于“2021年3月,第二层煤回采塌方,造成村民的养殖场遭破坏”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在的武家梁社为上湾煤矿的采区范围,在整社搬迁补偿后又有部分村民违规返回并违法新建猪、牛、羊棚从事养殖业。从2006年开始,上湾煤矿因生产需要,对该煤矿的51101-51104工作面所占地表进行了塌陷补偿,举报人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在已经享受了塌陷补偿后,又在上湾煤矿井田51104工作面采空区上未经审批私自新建房屋、养殖设施违章建筑。2019年乌兰木伦镇计划集中拆除该社违章建筑,旗综合执法局对违章建筑逐一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举报人拒绝签收,并开始养殖牲畜,考虑到强行拆除会给村民造成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乌兰木伦镇集中拆除违章建筑搁置。2021年上湾煤矿回采下层煤22104工作面(22104工作面与51104为上下层煤关系,为同一上覆地表),造成举报人的违章养殖场部分房屋及设施出现裂缝。2021年二次采煤沉陷时,神东公司计划一次性流转该社剩余土地,经与村民多次协商,因按补偿政策的补偿金额与村民诉求差距大而未果。

  1.以优化营商环境和规范矿区搬迁秩序为原则,依法拆除违章棚圈,清理违规养殖场。2.继续协调对接,由乌兰木伦镇、村、社代表共同组成工作组,对塌陷区附着物开展核实清点,共同做好土地一次性流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完成该社剩余土地一次性流转。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乌兰吉林村1社梁某某、兰某某占用集体草场约40亩,变为水浇地种植农作物。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为1997年二轮草牧场承包前属村集体草牧场,1997年二轮草牧场划分后由村民委会发包到户,现属于举报人个人承包到户经营的草牧场。现场勘察,梁某某种植地块1块20.2亩、兰某某种植地块2块20.61亩,共计3块40.81亩,此3块种植地块位于举报人个人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内。2007年,梁某某、兰某某以每人750元,共计1500元的价格,租赁3块耕地,当时未签订相关承包租赁协议,仅口头承诺一直耕种,未谈及租赁期限。2018年土地确权时,经举报人口头同意,梁某某、兰某某2人将该3块种植地块确权,乌兰吉林村民委员会分别予以办理了农村牧区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现属合法耕地。2022年4月,举报人提出,自己只是口头同意梁某某、兰某某将此3块耕地确权,并未签订纸质协议为由,主张自己权利,要求收回自己承包租赁出去的3块40.81亩耕地。

  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和乌兰吉林村民委员会就土地权属纠纷正在与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东胜区营利商贸有限公司、杭锦旗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呼和木独镇巴音温尔嘎查的草牧场上开沙场,破坏草原550多亩,至今仍在进行掏沙、卖沙。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东胜区营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与呼和木独镇巴音温都尔嘎查委员会签订砂场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承包草牧场350亩,承包费用21万元。2013年8月7日,该企业在原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0130913),有效期为2013年8月至2018年8月,矿山名称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营利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木独砂厂,矿区面积为48亩。举报人反映的杭锦旗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与呼和木独镇巴音温都尔嘎查委员会签订砂场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8日,每年承包费用4万元,共计20万元,一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经现场核查,呼和木独镇巴音温都尔嘎查区域内存在历史遗留采砂坑,经与国土第三次调查数据比对,采砂区域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包含部分其他草地。通过走访巴音温都尔嘎查历任村干部及周边农牧户了解到,在修建旧阳巴线线和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时,在该地区进行了临时取砂。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经现场勘测,东胜区营利商贸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产,并进行了植被复绿。按照《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发〔2019〕188号)文件规定,该企业一直未再办理采矿许可证,至今未进行采砂。通过走访巴音温都尔嘎查委员会成员、历任村干部及周边农牧户,了解到杭锦旗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砂场承包合同后,该企业仅支付第一年承包费4万元,后续再未支付承包费,也一直未开采过砂石资源,无违法行为。

  一是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已于4月13日将该问题移交杭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全面彻底调查是否存在破坏草原行为和非法掏沙、卖沙行为。

  二是由杭锦旗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呼和木独镇对采矿区域植被覆盖度比较低的地方补绿,并要求涉及企业进一步补绿。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杨某某家的猪圈盖在了村民家门口,距离大门三、四米处,存在异味污染。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和杨某某的房屋均位于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开源社区准格尔旗蒙古族学校东侧,于1992年建成(房屋、猪圈)。两座房屋为一个院内的东、西两户,原住户为高某某和其儿子。猪圈权属为高某某(东户),距高某某儿子(西户)南房车库约4米。2008年9月25日举报人王某某购买了高某某儿子的房屋(西户)。2013年5月28日被举报人杨某某购买了高某某的房屋(东户)、猪圈。2017年,杨某某对猪圈进行了修缮,开始养猪,目前共饲养4头猪。现场核查时,发现猪圈及周边存在堆积粪便,有异味。

  截止4月13日,杨某某已将4头猪全部销售,猪圈及周边粪便清理完毕,并进行覆土处理,异味已消除,同时,杨某某承诺今后不在该猪圈进行养殖。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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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域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联系电话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鄂尔多斯市第十八批12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4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向鄂尔多斯市交办第27批涉及环境领域群众举报案件26件(来电9件、来信17件)。按数量排序分,准格尔旗5件、达拉特旗4件、伊金霍洛旗4件、鄂托克旗4件、东胜区3件、乌审旗2件、市本级2件、鄂托克前旗1件、杭锦旗1件。按污染类型分(部分案件涉及多类污染),涉及生态破坏19件、大气污染5件、水污染6件、土壤污染3件、其他污染2件。以上案件,均转有关旗区办理。

  截至4月21日,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7批共331件(来电182件,来信149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第18批1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2件已办结、8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经调查核实,“东胜区蒙中家属区平房”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27号街坊。经东胜区交通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走访,该街坊原有居民61户,2016年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由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拆迁。截至目前,已拆除房屋22户,其余39处房屋未拆迁,其中2户已接入集中供热,37户采用传统火炕、“土暖气”方式进行取暖、做饭。根据距该街坊最近的(约2.21公里)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下称综合楼站)监测数据显示,该站2021年空气质量六项参数年均浓度分别是二氧化硫:12微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3微克/立方米;PM10:62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95百分位):1毫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第90百分位):126微克/立方米;PM2.5:23微克/立方米。2022年1月至3月份空气质量六项参数月均浓度分别是二氧化硫:14微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1微克/立方米;PM10:75微克/立方米(二级标准70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95百分位):1毫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第90百分位):95微克/立方米;PM2.5:39微克/立方米(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以上数据表明综合楼站2021年全年空气六项参数指标年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即国家对居住区的空气质量浓度限值。2022年1月至3月月均空气六项参数指标中的PM10和PM2.5超标。

  1.督促房地产企业进行拆迁。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积极与房地产负责人沟通协调,督促该房地产企业,加快推动对剩余平房进行拆迁。2.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对该平房区拆迁未完成,且具备接入集中供热条件的住户,东胜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东胜区交通街道办事处协调供热企业,在9月底前将热源引入该区域,实现集中供热。3.对不具备接入集中供热条件或使用传统火炕的住户,引导使用清洁煤炭进行取暖。

  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广生村四社村民耕地、草场和林地期间,建设房屋、鱼塘、温室大棚、机井等,破坏草场和林地,并在耕地中种植松树,在集体林地中建造寺庙。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指的“广生村” 实为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光生村。1.关于“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广生村四社村民耕地、草场和林地期间,建设房屋、鱼塘、温室大棚、机井等,破坏草场和林地,并在耕地中种植松树”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2010年,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鄂尔多斯市弘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和牧牧业有限公司)与光生村四社、五社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流转土地3252.267亩,其中租赁耕地99.3亩、草地2237.25亩、林地434.85亩、其他土地480.867亩,租期48年。2011年8月2日该公司向原伊金霍洛旗发改局递交《鄂尔多斯市弘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请示》(弘昌发〔2011〕6号)。2012年9月25日旗发改委出具《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弘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伊发改字〔2012〕467号)。2012年11月7日,伊金霍洛旗农牧局出具《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弘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函》(伊农牧函〔2012〕16号)、旗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弘昌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伊国土资备字〔2012〕7号)。按照上述审批文件,允许该项目建设管理用房10亩、水产养殖区32亩、全日光温室区48000平方米。该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建设,2013年开工至今,累计建成管理用房3处共8.6亩、鱼塘3处22.5亩、温室大棚10处共9872平方米、机井4眼,用地符合审批范围,机井为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属于该项目审批范围。经套取2012年、2013年伊金霍洛旗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及2019年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该项目已建成设施用地均为天然牧草地,不涉及占用林地,经现场核实,也不存在耕地中种植松树的情况。2.关于“在集体林地中建造寺庙”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举报人所指的“寺庙”为当地一处“龙王庙”(当地风俗),位于苏布尔嘎镇光生村四社与敏盖村八社交界处,占地面积0.17亩,性质为草地,系乌海市陈某某(女,2016年去世)于2011年在光生村四社个人修建,无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苏布尔嘎镇人民政府已于4月13日向陈某某家属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龙王庙”,并恢复植被。逾期未拆除,苏布尔嘎镇将依法强行拆除。

  1.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滩煤矿在开采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2.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编制的该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村民搬迁安置措施的描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杨家圪塄社村民仍然生活在井田开采区内。

  1. 举报人反映“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滩煤矿在开采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长滩煤矿为井工煤矿,在开采过程中粉尘产生环节有场内煤炭运输、转载及储存等。现场核实该公司生产原煤、产品煤均采用封闭式筒仓储存,建有直径15米原煤筒仓3座,矸石筒仓1座,工业广场地面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煤炭场内运输采用全封闭的输煤栈桥。原煤转载点已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同时对车间内所有原煤皮带用导料槽整体密闭,并在机头、机尾及皮带机架下设水喷雾除尘系统,上述措施可有效抑制煤尘污染。现场建有应急全封闭储煤棚,可保证煤炭不露天堆存。进场公路由西青公路接入,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10米,长度为1.2千米,煤矿每天派有1台吸尘车、2台15吨洒水车进行清扫洒水。长滩煤矿已建成2台10吨/小时蒸汽锅炉,分别配套安装有1套布袋式除尘器和1套旋风除尘器,1套钠碱法脱硫设施,均正常运行。在实际生产和车辆行驶运输过程中有扬尘产生,但企业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影响范围可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长滩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有矿井水和生活污水,按照环评要求,建有处理能力为7200立方米/天的多级沉淀絮凝过滤工艺矿井水处理设施,矿井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洗煤厂生产补水、井下生产用水、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用水出口处均设有流量计,调阅该公司2022年1季度水量核定台账发现,日均涌水量750立方米,井下生产用水555立方米,洗煤厂生产补水71立方米,厂区绿化及洒水降尘112立方米,设备运行消耗、设备反冲洗、以及矿井水处理后产生煤泥含水日消耗约12立方米;建有处理能力为200立方米/天的MBR生物膜处理工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日均处理量约42立方米,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洗煤厂生产补水。现场检查生活污水、矿井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所有出水口设有流量计,记录完善,未发现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设有其他排口。

  在噪音污染防治方面,长滩煤矿噪声产生环节有汽车运输声音、风井通风机房声音、锅炉引风机声音及水泵间声音等。经实地踏查通风机设消声器消声,并在排气口设扩散塔来改变噪声传播方向。同时对电机、锅炉引风机设置减振基础,鼓风机、引风机集中布置在全封闭隔声车间内。水泵与进出口管道间安装软橡胶接头。同时泵体基础设橡胶垫或弹簧减振动器,降低了管道和基础产生的固体传声。电机安装有隔声罩。通过采取上述的隔音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长滩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煤矸石,目前全部用于任家渠社土地复垦,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97646平方米,主要利用矸石对沉陷区进行回填、表面覆土、场地平整以及植被恢复,最终形成林地和牧草地。土地复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7月11日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以鄂环评字〔2019〕132号文件批复,现场排放的煤矸石及时进行覆土碾压,部分区域已开展复垦绿化。该企业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2022年4月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委托内蒙古中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煤矿产生的生活污水、矿井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处理后的矿井水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限值要求;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4月8日对该煤矿产生的厂界噪音和无组织颗粒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音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2.举报人反映“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编制的该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村民搬迁安置措施的描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杨家圪塄社村民仍然生活在井田开采区内”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关于内蒙古锦泰能源公司长滩煤矿项目环评报告书弄虚作假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答复意见书》,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编制《内蒙古锦泰能源有限公司长滩煤矿(1.8Mt/a)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将居民搬迁安置情况错误描述为:“杨家圪楞社53户160人于2009年12月搬迁至薛家湾镇都市雅园小区”。环评报告书中未详细描述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情况,所以实际搬迁情况为:内蒙古锦泰能源公司长滩煤矿在2007年—2009年期间对杨家圪楞社涉及搬迁的25户67人已全部搬迁,签订了搬迁协议并领取了搬迁补偿款,按照协议内容,该社25户67人全部选择自主择居。对此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西部督查中心已于2020年12月11日对编制单位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按程序给予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通报批评。2020年11月5日,长滩煤矿委托内蒙古尚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长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中对居民搬迁安置表述情况进行了修正。综上,举报人反映“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编制的该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村民搬迁安置措施的描述情况与事实不符”的问题部分属实。另经核实,长滩煤矿在2007年—2009年期间,按照《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及补贴办法(试行)》(准政发〔2005〕125号)和《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及补贴办法》(准政发〔2008〕180号),先后对长滩煤矿井田内杨家圪楞社的25户67人实施了搬迁并兑付补偿款。部分村民领取补偿款后,在长滩煤矿井田未开采区内新建住房居住(符合准政发〔2005〕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因该居住地距离吕祖庙文物设施较近,且属于河道保护煤柱范围,长滩煤矿近期不计划对该区域进行开采。因此,举报人反映“杨家圪塄社村民仍然生活在井田内”的问题属实;“生活在开采区内”的问题不属实。

  1.责令该公司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责成准格尔旗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3.责令长滩煤矿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回应村民合理合法诉求,化解村企矛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村民周某某、王某某串通企业及个人,将生产废水排放至村委会西南方向1公里处,导致80多亩耕地被污染。

  经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为树林召镇白柜村苗家营子社、壕北社、五份社的土地,经内蒙古金元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绘,占地面积为164.7473亩,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现该地块为自然植被。经向举报人及相关人员调查,1996年李某某在白柜村林场社开设李五纸箱厂,1997年倒闭。李五纸箱厂经营期间,经时任白柜村支部书记周某某、村两委委员王某某与壕北社时任社长魏某、苗家营子社时任社长周某、五份圪旦社时任社长任某某商定,同意将李五纸箱厂的污水排到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上,由李五纸箱厂给予白柜村集体补偿,用于村集体办公支出。故举报人反映的“生产废水排放至村委会西南方向1公里处”问题属实,但该地块不属于耕地,1994年曾在该地块试种过玉米,长势不佳后撂荒。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企业排水发生在26年前,当时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已无法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该行为现已超出追溯期。

  1.达拉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对举报人反映地块内的土壤进行采样,下一步根据取样调查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土壤安全利用。2.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其他土地纠纷等信访问题,镇、村两级将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相关要求,积极协调当事人妥善处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沿黄高速入口南侧亿利渣场,露天堆存大量白色的粉末,无苫盖措施,进出渣场的运输车辆道路遗撒严重。

  1.关于“达拉特旗沿黄高速入口南侧亿利渣场,露天堆存大量白色的粉末,无苫盖措施”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灰渣场为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50万吨/年聚氯乙烯、4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及2×50MW自备电厂项目配套建设的灰渣场。该灰渣场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外东南1.5公里处,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建设了围坝、导流盲沟排水系统(采用多孔的HDPE管输送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调节池)、库底防渗层(采用HDPE防渗膜上下用土工布防护处理)、设防风林带减少风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5年10月9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环审〔2005〕779号),2005年10月开工建设,2007年10月建成投产,项目配套的灰渣场同步建设、投运。2009年12月29日,该项目通过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验〔2009〕335号)。信访人反映的“露天堆放的白色粉末”为灰渣场堆放的脱硫石膏。灰渣场设计库容90万立方米,用于填埋亿利化学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盐泥(灰色)和脱硫石膏(白色)。亿利化学公司每天产生盐泥约50吨、脱硫石膏约120吨,均送往灰渣场分区填埋。从现场查看,贮灰场按照环评要求分区分块填埋,并及时摊铺和碾压,对达到标高的及时采取了覆土绿化,对未达到标高的脱硫石膏及盐泥表面,除作业面外,均使用了黑色抑尘网苫盖。因日常倾倒盐泥和脱硫石膏需要,盐泥作业面约260㎡、脱硫石膏作业面约180㎡未进行苫盖。2.关于“进出渣场的运输车辆道路遗撒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灰渣场门口到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之间路程约为500米,路面为水泥路,道路平整,路况良好。经调取灰渣厂入口监控录像(4月1日至13日),日常进出灰渣场的运输车辆为2—5辆,监控显示未发现不苫盖篷布的交通违法行为。车辆从灰渣场驶出后,10米内水泥路路面发现有少量白色粉末,为运输车辆出厂时轮胎带出的粉末。

  一是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填埋,尽量减少作业面,非作业时间加强作业面苫盖。二是督促企业提高道路清扫和洒水抑尘频次,常态化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三是责成亿利化学公司于4月20日前安装完成车辆清洗装置,车辆清洗后方可驶出灰渣场。四是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不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等行为。

  2021年,举报人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弓家塔社的林草地(近10万棵各类树木),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会侵占成集体用途土地,并擅自于2021年9月8日卖给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开挖。包含举报人林地在内的共519.5475亩林草地,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于开矿。

  1.关于“2021年,举报人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弓家塔社的林草地(近10万棵各类树木)”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以下简称“东达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0072206,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证载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5.54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3年8月7日,林草地、临时用地等手续齐全,属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根据东达煤矿提供的2021年12月4日公证书及2021年12月6日的评估报告显示,举报人反映“10万棵各类树木”实为14193棵(杨树、柳树、杏树及松树),举报人已于2022年2月14日与东达煤矿达成附着物补偿协议,于当日支付举报人。土地地类按协议为林地、草地,按二调数据为有林地(0.4376公顷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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