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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处理法令

日期:2024-05-21 06:11:48 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1991年3月22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处理,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造的安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许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含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合作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许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乡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备、工矿区安全有潜在风险的大坝,其安全处理参照本法令实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施行监督。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施行监督。

  各级水利、动力、建造、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统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公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统辖的大坝的安全施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兴修大坝有必要契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拟定的大坝安全技术规范。

  第八条兴修大坝有必要进行工程规划。大坝的工程规划有必要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当。

  大坝的工程规划应当包含工程观测、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处理设备的规划。

  第九条大坝施工有必要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当。大坝施工单位有必要按照施工承揽合同规则的规划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建造单位和规划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查看。质量不契合规划要求的,有必要返工或许采纳补救方法。

  第十条兴修大坝时,建造单位应当按照同意的规划,提请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则划定处理和维护规模,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没有划定处理和维护规模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安全处理的需求,提请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成大坝处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造检验规程参加质量查看以及大坝分部、分项检验和蓄水检验作业。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备受国家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损坏。大坝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作业。

  第十三条制止在大坝处理和维护规模内进行爆炸、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损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处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口、输水闸口以及其他设备,大坝处理人员操作时应当恪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搅扰大坝的正常处理作业。

  第十五条制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争伐林木、陡坡拓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制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证明和大坝主管部门同意,并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方法。

  第十七条制止在坝体建筑码头、途径、堆积杂物、暴晒粮草。在大坝处理和维护规模内建筑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坚持必定间隔,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处理和抢险作业。

  第十九条大坝处理单位有必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查看;对监测材料应当及时收拾剖析,随时把握大坝运转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要素时,大坝处理单位应当当即陈述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纳方法。

  第二十条大坝处理单位有必要做好大坝的维护修补作业,确保大坝和闸口启闭设备无缺。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转,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归纳效益。大坝处理单位应当依据同意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归纳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有必要遵守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有必要遵守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许激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对其所统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查看。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统辖的大坝应当如期注册挂号,树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挂号方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处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预备和气候水情预告,并确保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处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络晓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呈现险情预兆时,大坝处理单位应当当即陈述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纳抢救方法;有垮坝风险时,应当采纳全部方法向估计的垮坝吞没区域宣布警报,做好搬运作业。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到达规划洪水规范、抗震设防规范或许有严峻质量缺点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纳除险加固等方法,或许抛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处理单位应当拟定保坝应急方法;经证明有必要改动原规划运转方法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批阅。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统辖的需求加固的险坝拟定加固计划,期限消除风险;有关公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有必要由具有相应规划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规划,经批阅后安排施行。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安排检验。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有关单位,对险坝或许呈现的垮坝方法、吞没规模作出预估,并拟定应急计划,报防汛指挥机构同意。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纳补救方法,能够并处分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大坝处理和维护规模内进行爆炸、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损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私行操作大坝的泄洪闸口、输水闸口以及其他设备,损坏大坝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因为勘察规划失误、施工质量低质、调度运用不妥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公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或许不向公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

  对治安处理处分不服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法令拟定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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