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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及取水许可证办理政策法规要求

日期:2024-05-21 06:11:18 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

  地处干旱半干旱区的内蒙古,水资源严重短缺,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总量的1.9%,单位国土面积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中等水准的六分之一。内蒙古是严重缺水地区,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区域存在水资源超载超采情况,自治区水利建设面临的主体问题是工程性缺水与资源性缺水并存,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现象并存。其中工程性缺水尤为突出,已经严重制约了自治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推进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高质量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等国家层面指导文件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退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组织验收。需提交: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交:

  取水审批机关对上述材料来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

  (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三)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生活用水,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实行集中统一供水乡镇的生活用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实行集中统一供水的工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用水,应当按照前款(一)、(二)、(三)项规定进行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农村牧区的农牧民在用水计划内或者定额内的农业灌溉用水和饮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旗县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旗县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取水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以法人为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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