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博ballbet艾弗森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客户案例 > 水资源论证

邯郸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21 02:10:50 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2010年9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间接向河流、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的使用做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市级以上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执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遵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

  排污口设置包括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新建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建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排污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一)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内容,并按照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由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在进行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有必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应当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市或扩权县(市)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六条设置排污口,应当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设置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报送水行政主任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意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方可受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设置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可以免予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设置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向申请单位告知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其他人重大利益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的;

  第十六条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排污口审批机关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启用。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总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其限期减少或停止排污,并按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使用。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做定期及不按时进行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在农田灌溉期间或发生严重干旱及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状况时,能采用驻厂监督等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在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联防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任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做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对相关排污责任单位做查处。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其污水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的环境污染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重要河流、水域、重点水体保护区建设水环境在线监测网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排污口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排污口设置情况做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理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符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口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设置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未依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者由于污水排放影响到用水户正常生产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退水水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虽采取一定的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处罚后水质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拒不采取一定的措施、抗拒监督检查,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造成水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