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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官网公众咨询解答水保补偿费(一)

日期:2024-05-21 02:23:47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改扩建项目重新立项,之前项目已做过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现改扩建占地范围还为原有占地面积,仅在占地范围内进行建构筑物推倒重建或者重新布局,要不要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改扩建项目重新立项的情况,需要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戈壁农业日光温室大棚需不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农村人饮供水站给工业园区修建的供水工程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温室大棚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供水工程如果属于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情形,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请问如果是代征道路和公共绿化面积,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不是红线范围,也不是临时占地。有没有什么相关文件?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的代征道路和公共绿化面积属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为向全市人民提供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我市建设了奥体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为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配套设施及周边休闲绿地,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能够扣除属于公共绿地的面积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我们大家都认为,您提到奥体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中,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5、一个旅游项目中,有流转的林地,林地不开发建设只需要建设看护人员的房屋,这部分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如果编制了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含流转的林地等所有建设内容)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6、科左中旗有一家煤矿,2006年获得上级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2013年水利部门按照其占地面积收取了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该煤矿从2013年9月真正开始生产,但从开始生产到2016年3月未交纳水土保持费。理由为201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发改、水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之前不应该收费。从2016年3月开始收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现在想咨询,该煤矿从2013年9月生产到2016年3月期间,是否应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煤矿开采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同时,您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的第七条第二款也有同样规定。因此,您提到的煤矿应当按照开采量,依法依规补缴2013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7、请问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胶坝工程建设的占地面积怎么计算?坝前铺盖、坝后消力池、护坦、海漫、防冲槽等在施工结束后,都淹没在水下,这部分是否计列占地面积?是否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问题一: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胶坝工程建设的占地面积,应该依据橡胶坝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确定。

  问题二:您提到的坝前铺盖、坝后消力池、护坦、海漫、防冲槽等涉及淹没的建筑物均应计入占地面积。

  问题三: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因此,我们大家都认为您提到橡胶坝工程的水下淹没部分,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我们大家都认为,您提到的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2019年8月取得水保方案的批复,要不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有何依据?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0、老师您好,农牧联合养殖项目(养猪场)征占用土地面积里面包含养殖区和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部分该不该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农牧联合养殖项目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养殖区和基本农田都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1、你好!请问水土保持司,为妥善解决长城管护的问题,明确保护范围,减少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对实施保护的明长城两侧架设围栏,修建巡查道路等,配套环境整改治理及附属设施的长城保护利用设施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长城保护利用设施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2、以下疑问,望释疑为谢!一是辖范围内的一工业园区在规划阶段(2011年)编制了园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并得到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复,按当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标准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前,依照国家部委相关规定,该园区现需要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该园区在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再需要以现行标准重新计费进行征收?如需要征收的话,怎么样做计算征收(该园区在2011年规划阶段已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是如果园区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后,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园区里入住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地产项目只需要编制备案表进行备案,那么这一些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再进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问题一:按照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您提到工业园区项目如果不属新立项(即业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不需重新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园区管理机构如果已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入驻园区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3、我们职业培训学院是在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院新建项目征用土地还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费吗?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教育部意见,学校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有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您提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果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2019年8月取得水保方案的批复,要不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有何依据?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5、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是指土地证上面积,还是指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面积?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不仅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16、我们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于2003年、2004年建设的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开采的石灰石矿山,现已生产运行十几年了,主管部门要求我们补做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于2011年3月实施的,我们是在水土保持法实施之前建设的,距2011年水土保持法实施时,早已建成运行多年,我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还需要在补交,若需要补交,按什么标准交纳,谢谢。

  答:按照新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开采石灰石矿山项目,应当补缴运行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标准请参考《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

  17、我是一名基层水利工作者,想咨询一下水保补偿费减免的问题:一是建设私立医院是否属于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改建项目如交通建设项目,原址重建道路后恢复了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是原址的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增的部分才按照征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还是全部按照征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医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私立医院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18、新建水库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如何缴纳?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基层工作者。根据2019年4月水利部网站答疑,河道治理工程属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补偿费征收不应扣除水域面积。假如新建水库,水库淹没区要不要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发改立项蔬菜基地等项目要不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目前很多地方正在建设蔬菜基地、果树基地等类似项目,列入发改部门项目库,此类项目要不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还有根据财综[2014]8号,田间土地整治建设项目、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国土部门的土地整治和发改部门的石漠化治理工程,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问题一: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蔬菜基地项目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管理(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整治、石漠化治理工程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19、砖厂和石厂开挖料(页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有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开挖料属于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同时满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二)(三)。请问可按照(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情况属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

  20、在实际监督管理中,砖厂企业已办理采矿许可证,主要存在以下情况:1、砖厂在其划定的矿区范围未实施开采活动,其生产的页岩多孔砖主要原材料页岩转由市政渣土转运单位提供,主要为在建项目弃方,辅料由市场采购,因此在生产期未对矿区发生扰动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2、提供页岩渣土的在建项目一般均已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市政渣土转运单位转运至制砖企业仓库等待生产消纳。针对上述情形,是否还应计征砖厂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如计征,则应该采取何种标准及依据?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因此,您提到的砖厂在生产期如不实施开采活动,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1、一个输水管道的水土保持验收。该项目批复的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的防治范围有出入(实际的较大),请问:1、水土保持验收时以实际的计入,多出的部分要不要重新缴纳多出的水土保持补偿2、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出入多少,对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是否有影响,需不要重新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希望回复,为谢。

  答: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增加的情况,应当依法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以上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22、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项目,工可批复绿地面积约4.6公顷,工可批复后,方案进行深化优化,初步设计批复的绿地面积为5.87公顷。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面积是5.87公顷还是4.6公顷?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您提到的综合性项目如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3、您好,现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农光互补光伏项目业主提出的问题:该项目有别于其他普通光伏项目,发改部门备案证中建设内容:新建60MWP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光伏大棚下拟种植生姜、食用菌等蔬菜和铁皮石斛等中药材。在建设的光伏大棚下种植南瓜约800亩,沃柑约150亩,蔬果及药材约500亩,蔬菜待种约240亩,水塘约260亩,共1950亩。业主提出要对1950亩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减免,只缴纳涉及水土保持的土地面积(光伏支架基础、电缆沟井、箱变基础、塔基、场区内道路)约150亩计算。现在是按征占面积约2100亩计算还是按约150亩计算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给予回复,谢谢!

  答: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农光互补光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土地面积约150亩缴纳。

  24、建筑设计企业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于地方出台新政策,对缴费标准做了调整,请问建筑设计企业是按照新政策标准缴纳还是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的标准缴纳。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地方出台新政策的时间如果是在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新政策缴纳。否则,应当按照经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标准缴纳。

  25、有个公益性医院项目,他是2013年8月出的批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写着本办法于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然后项目是2014年7月才开工,我咨询下这种情况建筑设计企业能申请免征补偿费吗?这一段时间是按照出批复的时间还是按照项目开工的时间来算?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提到的公益性医院项目能申请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6、我县建了几个大型养猪场,征占面积中大部分是林区隔离带没有扰动,请问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是按征占面积还是扰动面积?若按征占面积业主认为:1,没扰动不能征收补偿费,只能按实际扰动的征收,2,按征占面积征收费用太大企业也负担不起.。我们只有询问一下部领导怎么样处理,谢谢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您所提到的养猪场,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仅是其中项目建设活动占用的土地面积。

  27、原有废弃多年的矿山,根据《**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属于治理范围,但是本项目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但财综[2014]8号文中规定为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可免征补偿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不能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定义,那么是不是能够免征补偿费呐?若能免征那么依据是什么?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您提到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如有属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内容,该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8、您好,请问在河道内采砂按规定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但河道采砂后将砂石材料堆放于河道河滩地,又未在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像这类项目是否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是否按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河道采砂情况,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河道采砂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9、您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11】50号)文件中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公益属性。那G242甘其毛都至钦州公路洛南至商州段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是不是能够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G242甘其毛都至钦州公路洛南至商州段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0、最近做了一个戒毒所的项目,项目是省里面立项的,在省厅里面审查,针对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省厅里面的专家意见不统一,讨论了很久。请问戒毒所是否属于军事设施或者公益性项目。该不该征收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我们大家都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戒毒所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1、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申请的项目所在位置范围在以前完成的项目范围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要再交?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同一位置范围虽涉及以前完成的项目,仍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2、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xx企业建于2003年,占地面积120亩,自建厂以来至2006年,该厂分三次向县水土保持监督站缴纳水土保持防治费和水保设施补偿费共计2.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防治费1.5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0.9万元。今年6月份我们再次深入该企业征收未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该企业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借口,拒绝缴纳。请问:我们还能征收未缴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对于您提到的企业自2003年建厂至2006年已经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情况。如果存在未缴齐的情况,应当追缴。计征标准按照有利于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的原则确定,即如现行标准低于原标准,则按现行标准计征。

  33、在现在的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发现,特别是园区及矿山项目,在规划时把面积放得太大,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治理面积也是按规划面积来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企业业主又以实施面积没有还没这么多,就提出要分期支付水土保持补偿费。不知这种提法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园区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您提到的矿山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4、请问下河道清淤项目需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如需编制,请问下需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及计列面积怎样算?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河道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5、新津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白鹤滩湿地建设项目、明珠公园(原银杏公园)工程建设、四川农业博览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都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您提到的新津水环境整治(一期)—白鹤滩湿地建设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明珠公园工程建设中的园林绿化设施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四川农业博览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6、本项目在已完工项目上进行覆绿(种草、种树等),请问,本项目是不是能够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在完工项目上进行覆绿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7、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2.93公顷,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排水用地。其中,公园绿地面积约4.6公顷,该部分是否能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综合性项目中的公园绿地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38、现阶段部分砂石料、粘土矿、石灰岩矿等采矿证确定面积为总面积,矿的服务年限较长,有些为数十年,但采矿证为三年一换,则方案编制时扰动面积怎么样确定,也不太可能按照总面积确定补偿费、措施量等相关联的内容,否则需要矿的服务年限到期后验收;但现阶段又不提方案服务期的内容

  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矿山开采项目在整个服务周期内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都应当纳入征占用土地面积。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矿山开采项目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应当按照开采量计征。

  39、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提出国土部门确定的项目红线面积(征地面积)远小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红线面积,不同意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金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求按照国土部门确定的红线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问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应当按照经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0、鉴于以往咨询的公墓项目都未提到公益性公墓,因此单独提出此项咨询。依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最后,都均有提到“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字眼,此次咨询问题主要为: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否属于免征文件中“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内。谢谢。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我们大家都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公墓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1、本次工程治理范围为永定河固安段,治理起点为固安与涿州交界处,治理终点梁各庄。主河槽清淤22.3km,右堤工程自固安与涿州交界处至廊涿高速,治理长度20km。工程主要治理内容有:(一)防洪工程、(二)生态修复工程及对北村闸工作桥进行除险改造,现状右堤沥青路面修复工程,智慧水务建设。问题是这个工程是公益性工程吗?能不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河北省廊坊市永定河综合整治工程,在主河槽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右堤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2、按照财综[2014]8号文,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第一条,学校等公益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问“党校”是否属于免征情形?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党校项目建设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3、请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PPP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吗?是属于免征情形还是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PPP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4、根据筑国资报【2017】49号文件精神,贵阳北部农产品电商物流园是由贵阳市委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请问贵阳北部农产品电商物流园是否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范畴?谢谢!

  答:《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第五条明确,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贵阳北部农产品电商物流园是否适用该办法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向贵州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如果您提到的公园属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6、原有废弃多年的矿山,根据《**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属于治理范围,但是本项目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但财综[2014]8号文中规定为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工程可免征,请问本项目是不是能够免征水保补偿费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7、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中的“等”具体指哪些内容,建设市民服务中心楼包不包括在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中?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我们大家都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建设市民中心楼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8、您好,有个美丽乡村的项目,建设内容有“给水工程、道路工程、绿化改造提升、建筑外墙粉刷及文化墙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架空弱电线路入地、照明工程、公共浴室建设、污水入户管道等”,请问这种项目是不是能够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美丽乡村项目中的给水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49、您好,我区现受理一件养老地产项目,占地80公顷,其中涉及老年公寓用地、商业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幼托用地、基层社区中心、小学用地、医卫慈善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学校用地为划拨,其余为出让)。现咨询养老地产项目配建的企业自持民营专科医院和企业自持的老年公寓,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适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免征,是不是满足《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件,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有必要进行减免或减半收取?望予以回复,为感!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养老地产项目中,属医院、养老服务设施的部分,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50、基层工作中遇到两个问题,第一,贵部在2019年4月2日答复的问题,脱贫攻坚扶贫项目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荒山,种植养殖类,这种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属于符合免征情形吗?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怎么理解,我个人理解是小流域治理,返还治理这些项目才算。脱贫攻坚承包荒山种植不属于,还需要交纳补偿费吗?第二,有个沙漠治理项目,面积挺大,主要是绿化,栽植葡萄,总投资900万元,征占地面积算下来水土保持补偿费4亿元,这类型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问题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脱贫攻坚扶贫项目承包的荒山,如果地处水土保持规划区域,采取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您提到的项目不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的免征情形。因此,应当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1、你好:进入运行期的露天煤矿需要新设立排渣场,新设立的排渣场在煤矿井田范围之外。请问:煤矿在运行期已按吨煤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运行期新设立的这个排渣场是否按征占地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进入运行期的露天煤矿在井田范围之外新设立排渣场的情况,对新设立排渣场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新设立排渣场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52、某地要建设一个奶牛养殖场,属设施农业项目。请问,编制此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若需要缴纳,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设施农业项目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3、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任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而第七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是否矛盾,很多人理解为按征占地总面积计征。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您所提到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54、您好,我在南京市做了个河道整治工程的水保报告,这个工程包括新开河道和现有河道整治及一座泵站工程。现在想了解下这一个项目要不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115号),其中提到“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请问这个工程可以不缴纳吗?望回复,谢谢!

  答: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对于您提到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中的,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新开河道及新建泵站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5、潍坊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主要是做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活动,属于国家鼓励类特殊行业——环保行业,是潍坊市、寒亭区政府重点项目。此项目用地属于公用设施用地大类中的“环境设施用地”,我公司已取得土地证,土地性质-公用设施用地。此项目是不是满足《山东省水土保持保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潍坊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属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形,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56、您好,永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被界定为具有准公益项目特点,在做水土保持方案的时候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永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在永定河河道范围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部分,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57、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件及别的文件规定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那请问大型旅游项目中的水域部分(水域面积占地10公顷左右)是否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呢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大型旅游项目中的水域部分,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因此,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8、最近有一个疑惑麻烦解答,如果一个业主拿到了一块地(一个土地证)准备建设一个学校,在发改委进行了立项,与此同时,政府要求其在学校操场下面建设一个人防基地,也在发改委进行了立项,但是这两个项目是一个实施工程单位一起建设,请问需要编报几个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只编报一个吗?后期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学校和学校操场下面建设人防工程的情况,如果是两个立项项目,应当分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的相关规定,如果学校操场下面建设的人防工程属学校组成部分,属于免征情况,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9、我们单位编制了一个水保项目名称:东坡区悦兴镇文体活动中心建设。请问下各位领导这种类型项目是否属于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中的: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是不是能够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因此,您提到东坡区悦兴镇文体活动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中,如有属于上述免征情形的,该部分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0、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水环境提升工程位于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有外源污染控制工程、内源污染控制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和水质监测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207万㎡(包括清淤与生态修复湖区面积)。本工程实施将不仅改善东湖水环境现状,同时也起到美化湖泊水体景观,改善人居环境的作用。根据财综[2014]8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问本项目是不是满足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条件?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东湖水环境提升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1、我看了不少咨询关于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的计算方式的,恢复都是按照征占地总面积,但是跟水保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矛盾,跟《补偿费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第五条是否矛盾。请说明。

  答:经过进一步沟通,确定了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条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原则性规定,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是具体操作性规定。因此,该办法第七条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这与前述条款并不存在矛盾。

  62、您好:请问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按光伏租赁范围收取还是按实际扰动地表面积计取?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光伏发电项目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而不仅指其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63、我辖区内以前年度油田建设道路项目做了区域水保方案(涵盖井场、道路、管线等项目内容),也征收了水保补偿费,现在对部分道路重新进行改扩建,加宽道路宽度,水保方案也将纳入区域水保方案内容之中,请问道路改扩建水保补偿费按新增面积(本次新增的征占地面积)征收还是按扰动面积(含原来的道路征占地面积)征收?谢谢!

  答:按照不重复计征的原则,对您提到油田生产建设项目的道路改扩建,如不涉及新增征占用土地,不应当再次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4房地产项目往往位于城市区域,往往项目征地时会代征一部分市政道路用地和绿化用地,有代征代建和代征不代建两种情况。代征不代建的代征用地不属于项目组成和建设内容,请问代征不代建的代征用地是否纳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该部分代征用地要不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的代征用地(含代建及不代建)应当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号已于2019年5月31日在水利部官网发布,规定“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方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那么请问这类型项目征收补偿费不?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6、根据文件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问疾控中心迁建工程可免征补偿费吗?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因此,您提到的疾控中心迁建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7、你好,请问在县级区域内铺设施工天然气管道及调压站等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中的燃气类设施,上述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用?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县级区域内铺设天然气管道及建设调压站等配套设施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8、砂石厂、露天矿的矿区划定矿区面积远大于实际开采面积,在计算补偿费时,不扰动的矿区面积是否应该计入补偿费计算范围。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您提到的砂石厂、露天开采矿山,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因此,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仅指扰动矿区的面积。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城市内修建的供热管线及配套设施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0、尊敬的领导您好,本市目前有一个特色旅游小镇建设项目,在这一个项目内配套有医院、小学、幼儿园、农业学院。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时,是不是能够将(医院、小学、幼儿园、农业学院)占地面积从计征总面积中扣除。谢谢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特色旅游小镇建设项目中的医院和幼儿园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时,可以将其占地面积从计征总面积中扣除。同时,根据教育部意见,您提到的小学和农业院校如果属公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

  72、项目名称围滩河防洪排涝及生态修复工程,位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已经立项,现正在建设,想咨询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免征或者部分征收。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围滩河防洪排涝及生态修复工程不属于其中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3、1、5月31日以后,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下项目不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征收?;2、以前按老标准审批的报告书和报告表,完工后自主验收时如何执行?按新的还是老的执行。

  答:问题一:您提到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仍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问题二:您提到按照老标准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按照水利部“放管服”意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4、您好,《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那么请问,民办的小学、中学、大学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照一般性建设类项目征收?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教育部意见,学校中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有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您提到的民办的小学、中学、大学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项目,水域部分面积如果不纳入征占用土地面积的,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6、当地新建大型水库,有部分村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公墓等有必要进行拆迁安置,拆迁安置的居民点是否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供水供电通讯墓地等专项设施重建是否属于免征项目

  答: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新建大型水库项目,除其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外,其他都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等。因此,您提到的拆迁安置的居民点不属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7、您好,我们目前遇到很多高速公路护网之内的和平原地区的绿化建设工程,该类工程占地面积较大,单个工程达到数十至数百公顷,工程实施对推动国土绿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对水土保持具有非消极作用,请问该类工程是否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盼回!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因此,您提到的绿化建设工程不属于其中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8、您好!有一个4级河道,历史上此河道也治理过,治导线明确。本次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已批复,部分堤防需要加固,部分无堤防段需要新建,河道内进行清淤和主槽以外的滩地植草,主体工程设计的占地面积只计列了新增的占地面积,未考虑原河道占地面积。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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