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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官网公众咨询解答水保方案(二)

日期:2024-05-21 05:37:49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您好,对于依法应编但未编水土保持方案且已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我有如下三个问题咨询:、如果项目开工建设前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与现阶段标准不同,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执行哪个时间点的标准?恳请尽快答复,谢谢!

  答: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您提到生产建设项目如果投产使用两年以内的,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问题二:按照《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做分析评价,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告,并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

  问题三: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当以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86、请问[2003]67号《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适用于露天煤矿排土场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吗?如果适用,能做为预算、结算的编制依据吗?谢谢!

  答:您提到的《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总[2003]67号),可作为露天煤矿排土场土地整理、复垦工程编制预算、结算的参考。

  87、我公司承担一个扶贫养牛场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项目立项文件只有一个,项目计划建设9个牛场,立项文件中只写明了养殖场分布所在的乡镇名字,并没有分解每个乡镇牛场分布的数量、地点及规模等,现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每个牛场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请问是不是合理,是否有相关的依据。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扶贫养牛场项目如果立项文件只有一个,是可以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的。

  88、我公司建设的城区一商用写字楼,2008年立项,2009年开工,主体工程于2011年完工,后因资金等问题内部系统未能完善导致今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近期接到水利部门通知,我公司写字楼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问题:1.对于2009年开工项目,要不要编制?2.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修订),应该实行的是事前编制审批。那么要求我们2009年的项目编报审批是否意味着之前未编制的项目都要补办?3.如该要求不符合文件精神,我公司应向什么政府部门申诉?谢谢!

  答: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今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您提到的商用写字楼如果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问题三:如果您认为所收到的水利部门通知不符合文件精神,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89、您好,看到你们前期回复的河道采砂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我很疑惑,河道采砂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还能够理解,为啥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又怎么理解?现在的河道采砂涉及运输道路、管理场房、废料废石临时堆放等问题,都是极会造成水土流失的,为什么河道采砂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呢?河道采砂项目已在发改委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已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表,这种河道采砂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

  答:对于您提到的河道采砂项目,如果是在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90、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在没有立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而开工建设,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一、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哪一级审批?二、建筑设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手续,应依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请问是否同时可以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据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给予处罚?三、如该项目一直持续施工到投产使用,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给予处罚?

  答:问题一: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应该依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问题二:对于您提到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逾期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拒不缴纳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实施处罚。

  问题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如果一直持续施工或投产使用不足两年,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对其“未批先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91、请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可不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水利部门委托组织专家评审方案报告的单位?

  答: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能否选择水利部门委托组织专家评审方案报告的单位的问题,我部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有关法律法规,如果以此种情形委托,方案编制单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保证评审结论客观公正。因此,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慎重选择。

  92、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您好,如果水行政主任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水土保持技术评审经费未能获批,导致不能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像这种情况能否依据上述条文规定组织本部门有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无偿零报酬的方式以专家身份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恳望答复

  答: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安排及报酬方式的问题,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真实的情况确定。

  93、你好,我们编制了一个风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变更方案,主体工程已经开工,方案编制是依据的主体初设和施工图设计资料,目前我们这里专家对水土保持投资部分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按照估算编制,一种是按照概算编制;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水土保持投资的阶段如何确定?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投资,按照估算进行编制。

  94、请问:水利部(办水保[2016]65号)文件第五条要求:渣场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并且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怎样来认为渣场涉及稳定安全问题?

  答: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当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应该依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设施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95、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下达资金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均需要在当地县级发改部门立项,同时也是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因此符合《水土保持法》第25条的规定,和水利部公众咨询平台上关于生产建设项目的定义即“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属于生产建设项目。那么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还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吗?

  答:根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是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建设项目。因此,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做好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等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96、当前有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没有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建设或者生产过程中自行选址堆放弃渣,若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进行查处,明显不符合“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的规定;若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弃渣场选址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可以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只要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就应当被处罚,而未依法编制方案,没有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场(选址合理)可以补办手续。这就出现依法编了方案比未编方案的在弃渣行为上受到的行政处罚更重。请问基层水利部门如何适用《水土保持法》,做到合法、合理、公正的处理,避免出现“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您提到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相比未编方案的,在弃渣行为上受到的处罚更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对于您提到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补办手续的同时,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处罚。

  97、我理解《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是利用各种(影响)因子去计算土壤流失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是利用土壤侵蚀模数去计算土壤流失量;请问两种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及适用范围?

  答:《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规定了土壤流失量的测算公式,适用于水力和风力作用下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的事前预测、事中监测和事后计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中规定的土壤流失量预测公式,也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预测。两种方法都可用于土壤流失量测算,生产实践中视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98、我是一名基层水土保持管理人员,现有一事比较困惑,想请教部里的领导专家给予指导!我县现有引水式和混合式小型水电站7座,建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在环保督察中发现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被列入整改问题。这些水电站目前即没有扰动地表现象,又没有造成水土流失,请问是否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您提到小型水电站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99、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地下水井供水,主要建筑物为1座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厂房,一般建设在村庄内。建设时国土部门未要求履行征占地手续。请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并且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00、请问要是一个建设单位的开发的多个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个地块均是分别获取发改委备案通知,只是各个地块在地理位置上相邻,请问可以编制一个方案么?是否有对答案相关的支撑文件?谢谢!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多个立项项目总体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是不符合规定的。

  101、您好,地铁类工程中盾构区间全部位于地下施工,不扰动地表,但选址红线及用地预审中包括了盾构区间的范围,水保方案编制中地下盾构区间应不应该纳入方案中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应不应该计入盾构范围的费用?航道河道整治类工程也属于公益性的项目,属于免交水保补偿费的类型吗?

  答:问题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地铁类工程的地下盾构区间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地铁类工程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航道河道治理类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02、1、露天煤矿,建设期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均已完成。后煤矿在生产运行期间,修改初步设计,新增3个外排土场并调整相关输变电、道路等工程布置。请问:该煤矿因属生产运行期,是否还需要做外排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2、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治理期为12年。请问:一是该项目是否应认定为建设类项目,建设期为12年,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涵盖时间只能待采掘场治理完成后才结束(可能延至12-15年)?二是补偿费计征问题,若属建设类项目,那么就应按12年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灾害治理期间有大量煤炭产出并外销,也同属矿产资源开采,对此,煤炭产出是否还需按产能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露天煤矿在建设期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均已完成。在生产运行期间新增3个外排土场并调整相关输变电、道路等工程布置的情况,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如包括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则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03、单位是旅游景区,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到当地行政审批局去办理水保批复手续,被告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不予通过技术审查,不接收申报材料。请问事实是这样吗?那我们应该办理什么手续,请指教,谢谢!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事宜,请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有关规定办理。

  104、我是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请问在沱江两岸的河滩地(该河滩地在洪水淹没区域内,属于国有的水利用地,但老百姓长期在洪水消落后种植农作物)开采砂石是否属于“河道内”开采的范围,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开采砂石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开采砂石的同时,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105、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某电厂项目在核准之前,于2006年向水利部申报了2*1000MW水保方案报告书,包括2台机组,并于同年获得批复,2015年时省发改委核准了该项目为1*1000MW(火电项目已下放到省里核准),只建设1台机组,该工程于2019年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准备再向省发改委申请1*1000MW项目,请问新项目是否需要再单独编报水保方案?原2006年编制并批复的2*1000MW水保方案是否继续有效?

  答: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您提到电厂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不符合变更要求,则不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仍然有效。

  106、非常感谢贵单位上次的回复!这次想咨询:1.有个公路项目,原定12km线km的路基道路,但是水保方案批复下来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发生了变化,最终确定为全线高架路段,仅匝道保留路基道路。但是线路走向未发生变化,原先填方路基需要的土方不再需要,减少很多。根据办水保[2016]65号文,本工程未发生横向位移,开挖土石方没有增加,另外由于高架下面墩子周围的土地依旧会采取绿化和清表等措施,匝道路段依然包含路基边坡绿化,本工程的表土剥离、植物措施和水保措施体系变化量也未达到65号文涉及变更的标准。请问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吗?2.65号文是试行版本,请问何时能出正式版?谢谢!

  答: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您提到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不符合变更相关要求,则不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50433-2018)3.2.6中所说的居民点该怎么理解,村庄算居民点是比较明确的,仅一户住宅算居民点么?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3.2.5条中的居民点,指的是人们生活、劳动、工作和居住的地方,因此您提到的村庄和一户住宅都属居民点。

  答:您提到的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章节编排及附图附件等内容要求,请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水保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哪种类型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做水土保持方案,现在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必须做水土保持方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相关依据吗?谢谢!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您好!咨询《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是否作废,文件中(第一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这条意见怎么解释?谢谢!

  答:问题一:《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未被废止,总体仍然有效。

  问题二:您提到水土流失防治有关指标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有关规定执行。

  、你好领导,请问:新标准修订了水土保持方案表的内容与格式并放宽了数量界定线,简化了报备环节。请问日后的方案表直接参考新标准中B4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就可以了是吗?新的数量界定和简化后的程序哪里可以查询的到??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已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照新标准附录B.4执行。

  、你好,我是基层水保工作人员,现有3个问题咨询:1、我在阅读《专家解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新标准》中看到其中有句解读为“本次修订,从适应范围看,修订后的标准明确针对建设及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也就是无论是否属于报批水保方案的项目,无论哪类地貌类型去的项目,只要引起水土流失都必须遵循”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结合“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这句话,在任何区域和地貌只要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水土流失行为就可以让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感谢您百忙之中回答!!!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水土保持方案,应该只关注是否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了有效治理。至于该项目占用了林地,农田是否合规,应由林业和国土部门去核定,这不是水保方案和水保监管部门关注的范畴。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2.私人土地以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现已停办,并将土地租赁或作它用,这类项目是否可以不编报水保方案?3.村民自发,或由村委会牵头组成农业合作社,从脱贫攻坚的角度开办养殖、种植等项目,是否可以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为特别是种植类项目承包荒山进行开发,占地面积很大,但自身资金紧张,若按占地面积核算补偿费,可能一次就把项目搞死了,违背项目初衷,与“放管服”精神也不相符。

  答: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和职能职责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聚焦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的情况,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三:如果您提到的这些项目是需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就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种植类项目如果属于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有些建设项目可研阶段规模较大,发改部门也已经审批,水利部门也批复了水保方案。以某风电为例,发改批复装机15万千瓦,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业主把项目分期进行实施,一期只实施5万千瓦,业主要视项目效益再判断是否实施后期项目。问题1是否需要进行方案变更;问题2业主分期缴纳补偿费是否可行;问题3水保验收如何开展。

  答:问题一: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分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可行的。

  问题三: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请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实施后,原部分行业出台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如: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规范(nb/t31086-2016))与新规范存在报告章节等方面的不同,遇到此行业项目时是依旧执行行业规范还是执行新规范?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已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

  、您好,在工作中遇到以下问题:一、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贵部以前答复:“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2019年4月9日答复:“未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也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答复是否矛盾,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以文件形式规范统一下发?二、旅游风景区总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是林地,旅游设施占地面积不大,按那个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三、我县利用中山国遗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遗址公园,大部分是绿化,还配套停车场、广场、建筑物,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问题一:您提到的两个答复是不矛盾的,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关于您提到的以文件形式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规范的问题,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风景区开展旅游设施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建设旅游设施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计征。

  问题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如果您提到的遗址公园属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GB50433-2018文件中没有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级别的判定做出明文规定,那这个判定的依据是沿用原有的判定标准吗?2、水保【2017】365号中明确项目水土保持验收报备资料为鉴定书、水保验收报告和水保监测总结报告,而办水保【2018】133号文件中有规定验收材料包括鉴定书、水保验收报告和水保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那么监理总结报告在现行的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时是否为必须的材料呢?3、办财务函【2019】448号文中规定的水土保持税率取值是否适用于一般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概估算?以上问题为水保专业工作新人的一些疑惑,望解答为谢!

  答:问题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未被废止,仍然有效。

  问题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您提到的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同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问题三:《水利部办公厅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概估算编制应当执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前期手续,备案证明是2018年3月份的,不动产证是2019年的,备案证明上用地面积比不动产证上面积小,水土保持方案应该用哪个?二者面积是不是应该一致?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一、文件中第七条:对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情况”中如何界定哪些项目属于分期建设项目;二、第八条中同一投资主体的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等情况时,其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如何确定明确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定义。例如: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未来城一期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现已完工但未落实水保设施验收。现有德实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报批未来城天悦房地产项目,德华、德实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未来城天悦房地产项目是否应予以审批。

  答:问题一:对于您所提到的分期建设项目如何界定的问题,以该生产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情况而定,如果是分期立项,则属于分期建设项目。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提到的未来城天悦房地产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如果符合通过审批的条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20、请问:采矿项目,坑道掘进以及矿石开采属不属于挖方?充填采矿法属不属于填方?谢谢~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18)等标准规范,您提到的坑道掘进以及矿石开采、充填采矿法的充填,一般是在生产运行期间,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一般不计入挖方或填方。

  、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一,农牧业养殖类项目,在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温室大棚区能否不列入防治责任范围区。二,如果其必须纳入防治责任范围区,能否根据现有的一些农牧业贴补政策、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经营模式或其它一些惠农惠牧政策,免于该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如果您提到的温室大棚区属于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就应当列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温室大棚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请问,在生产建设类项目(例如:砖厂)进行技术审查时,实际占地面积和扰动面积较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手续上的面积小,是否可以进行技术审查和批复,如何处置?谢谢!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实际占地面积和扰动面积较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手续上的面积小的情况,可以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和批复。

  123、请教专家和领导,线性工程穿越河道和经过居民点时,水土保持防治标准等级如何确定?是把经过的区域分段定二级标准,其余区域再按是否涉及两区划分和生态敏感区等再分等级标准?谢谢!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线性工程穿越河道和经过居民点的情况可以作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划分的参考,如果工程穿越河道的区域位于四级以上河道两岸3?千米汇流范围内,或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居民点的,且不在一级标准区域的,应当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在其余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应当根据所处地区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统筹确定。

  、我是一名水土保持编制人员,现就有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问题寻求解疑。1、我们理解水土保持报告表本来是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表只须由编制单位从事水保的工程师签字并即可,不需要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批单位直接审批即可,对吗?2、如不对,作为审批机关是否需要对水土保持报告表的项目安排专家到现场实地踏查,然后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字后,审批机关才能盖章通过?

  答:问题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部正在组织研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问题二:做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一般应开展技术评审,对于具体项目是否要召开评审会议及安排评审专家到现场实地踏查,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在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中,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前置条件或必备要件吗?无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审批?发改立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必备要件。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有关技术标准及文件规定,您提到的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条件。因此,在没有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水土保持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未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也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尊敬的领导、专家:水土保持方案和补偿费的征收,都强调是在有征占地的前提下,我市现有公路改造项目,主要是对原有路面翻新,道路长度大概100km左右,总挖填方量在几千方左右,不新增征占地,没有取弃土场。请问这种情况,是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该如何界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该如何收取?

  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因此,您提到的公路改造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公路改造项目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20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请问在平原地区开建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适用这一条?如果不适用的话,房地产项目是否就不必强制性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话,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平原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根据该地区是否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来确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在立项中有相关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否还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还需要缴纳水保费。如果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话,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如果属于的话,定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提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的问题,需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遇到这样一个水泥厂项目,2007年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通过市水利局的审批,并颁发了方案合格证,有效期到2017年。因证书到期,2018年水利部门要求该单位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该水泥厂包括办公生产区,和矿山,截止目前办公生产区一直保持建厂后的状态没有变化,矿山区占地面积没有变化,但已办理了可开采范围的扩大。如果编报水保方案,办公生产区是否需要纳入建设占地,项目的水保补偿费如何考虑。

  答:根据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您提到的水泥厂如不涉及新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则不需要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止产生水土流失。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矿山开采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应当按照开采量计征。

  、问题一:当前很多社会资本进行的开发项目均涉及水土保持工程,有效地治理了水土流失,改善的自然环境,能否认定该项目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际项目名称不是水土保持)?如若作为生产建设项目要求编报水保方案,缴纳水保费,会增加企业负担,这样是否与国务院“放管服”政策有冲突?那么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项目该如何定性。问题二:虽然为华东平原区城市,但水土保持规划将城区范围全部划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城区土地面积很小,绿化率较高,水土流失程度微弱,如此划定是否合理?在划定的城区内的市政工程,比如道路改造、管网改造以及生产建设项目等,不涉及大规模土石方开挖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有必要。谢谢

  答:关于问题一:经过进一步了解,您的留言为民间资本有关问题。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如果是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可以视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关于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章规定,只要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及批准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规定,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就有法律效力。对于您提到的道路改造、管网改造等市政工程,我们认为涉及土石方开发、填筑,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您好,我在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一个新建项目涉及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建设单位完成代征用地的拆迁工作并实施代管职责,在城市建设需要时移交相应部门实施建设与管理。目前拆迁工作已经完成,道路建设方暂无实施计划,绿地建设单位尚不明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将代征用地纳入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当中?如纳入是否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续绿地和道路建设单位实施相应工程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给与指导,谢谢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的代征不代建用地应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续绿地和道路建设单位实施相应工程时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国土部门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包含宅基地拆迁复垦区和居民集中安置区,居民集中安置区的地块已在发改或规划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宅基地复垦这块直接纳入国土部门的土地置换指标,没有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宅基地复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您提到的宅基地复垦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水利工程好多项目可研阶段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形成水保批复,在初步设计阶段时进行篇章的编写。那么工程在具体实施时若发生变更,分析是否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是与批复的水保方案对比来看,还是与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来对比呢?因为初步设计阶段会进行优化调整,若与批复的水保方案对比变化较大,与初步设计相比变化相对较小。

  答:《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您提出的水利工程在具体实施时的变更是与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来对比的。

  、省级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线路地点未设立自然保护区,但项目开工建设时线米经过了后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时未把高速公路情况纳入到规划内。现在建设单位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请问这个穿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缓冲区影响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吗。

  、我们在审批某医院(在建)的水保方案时,针对送审稿中存在9万方弃方去向不明且无支撑依据的问题,根据专家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在报批稿中补充了与某高速公路项目签署的弃方综合利用协议,明确了9万方弃方运往对方作为填方使用,并在报告中介绍了对方项目基本情况和水保方案审批情况。我们审核后认为构成合理合法的证据链,做出了同意许可的决定,出批复。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却提出弃方没有确定的位置,可能造成随意乱堆乱放,同时影响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请教:主管部门的说法是否合理?我们认为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如果未按批复确定的弃方地点弃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即可。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鼓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因此,您提到的在行政审批中,将协议作为废弃土石方综合利用的支撑依据在原则上是可行的,但要在协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明确废弃土石方综合利用的地点、方式、时间等要素,以便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同时,建议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部门和实施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我查询部里以前的答复,指出审批核准时确定的生产建设位于水土流失区的需要编制。但是,实际工作中发现审批核准文件里没有明确(比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河道治理工程),如果一刀切的要求只要有扰动土就的就编报方案(或表),那么是否扩大了范围。这对于基层水保部门一直是个困惑。希望部里能帮助解答

  2个问题:1.生产建设项目的准确定义,工作中如何把握。2.能否列出清单明确具体什么样的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反过来讲,什么样的项目不需要编报?谢谢。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征占地面积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于建设过程中没有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的建设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水保[2017]365号中要求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对于这个第三方机构编制报告的费用在编制水保方案投资时应怎么计列;2、参考部里审批的一些水保方案投资,好多都在独立费用中计列一笔竣工验收费,现行水总{2003}67号文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中无此项费用,是否可以理解为竣工验收费就是包含了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费用,可以单独计列费用;3、新修编的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什么时候,正式发行?

  1.关于第一个问题: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费用应计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中。2.

  [2003]67号文中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但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因此在新的编制规定未颁布前,可在独立费用中单独计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包含第三方机构费用。3.

  、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地产类型中一般存在废弃(外运)土方,而土石方处理问题实际由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通常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时还未确定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又要求必须明确土石方去向并附土石方相关协议。因此由于时序(很多建设单位很早就着手办理前期手续)存在矛盾,建设单位不具备拿出土石方综合利用协议或者土石方合同的条件。针对这种情况,我想咨询一下:能否先由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中会保证并约束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后续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土石方乱取、乱弃现象。)代替土石方协议。或者您是否可以给我们一些方向性的建议或意见?谢谢

  答:《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废弃土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因此,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如果确有废弃土石方,即使是总承包单位负责处理,也应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存放。尚不能确定弃渣场位置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议提高前期工作深度,确定弃渣位置后,并在项目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011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弃渣场的,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涉及弃渣场的,建设行为终了不足两年的,应该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1月24日答复,硬化砼拆除为施工临建区、施工临时便道区进行土地整治的前提条件,不属于水土保持措施。实际中,大型线性项目如铁路、高速公路、引水工程均设有多处施工临建区、施工临时便道,往往存在大面积的地表硬化现象,其后期拆除砼的方量会比较多(不考虑利用,做植被恢复),是需要清理至指定的地点如弃渣场,也是水土保持要求。那么从这个角度,硬化砼拆除这部分量是否要在方案中体现?又是否考虑弃方计入土石方平衡中?

  (估)算编制规定》明确: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但又未被划入施工临时工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临时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摊销等费用,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中的临时设施费。

  因此,您所提到的施工道路和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结束后的拆除工作,其费用在工程投资中已有包含。《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也明确,土地整治措施应在清除地表临时建筑的基础上进行。此外,临建工程的拆除一般在工程建设的后期实施,其拆除物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堆置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做好防护。

  XX黑土地保护试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XX县境内,工程涉及XX村、XX村、XX村、XX村,建设规模为实施黑土地保护面积2万亩。本项目修建砂石路共计43781m(48条),路下涵14座,农道桥2座;新增机电井15眼,配套干管252m,支管456m,排水井15座;新架设高压线m、低压线m。本工程总用地面积20.28hm2,其中永久征地面积17.43hm2,主要包括道路路面、输配电线路电线杆、井房占地等部分占地;临时用地面积2.85hm2。主要包括机电井、输水管线、输配电线杆施工区等占地。占地类型分为耕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草地。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如果您提到的某黑土地保护试点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142、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否编制水保方案?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如果您提到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征占地面积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3.3.9条第一款规定,施工道路和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结束后,应在清除地表临时建筑、建筑垃圾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整治。该条款是对施工道路和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结束后进行土地整治的要求,而不应把清除硬化地面列为水土保持措施。144、您好!想咨询一些,生产建设项目,灌注桩施工中泥浆沉淀池是否是水土保持措施?

  145、我市有一生态整治项目,目前已开工建设,一期工程已经完工,二期正在建设,开工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现在企业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由于没有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但企业已通过当地县政府、镇政府和农民办理了征地及补偿手续,县发改局已对该项目立项,企业也开展了部分水土保持治理工作,此种情形能否对该水土保持方案给予批复。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应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在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满足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外,您提到该生态整治项目属“未批先建”,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尽快补办手续。

  146、本项目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是一个工业建设类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内项目,总平图已经通过当地规划局审批,绿化率为6.32%

  %)不满足三级防治标准15%的要求,请问审批局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合法?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1.0.4条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新修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已于2018年11月1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4.0.10条规定,对林草植被有限制的项目,林草覆盖率可按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因此,您提到的武汉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林草覆盖率是可以根据《武汉市绿化条例》进行调整的。147、我是基层水保工作者,我区现有水保项目已完成批复工作,但建设单位由于行业政策调整等问题,项目区面积发生大规模变化,减少租用面积50%

  (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需要进行方案变更或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已上交财政部门,按现行收费标准和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后是否涉及水土保持补偿费退还的情况,请就项目具体问题咨询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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