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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关于全面推行“区域水资源论证+承诺备案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日期:2024-05-21 02:22:47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资源〔2021〕7号)要求,现就我县全面推行“区域水资源论证+承诺备案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全面推进以乡(镇)为单元的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实现区域水资源论证全覆盖。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由县水利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同步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审查意见,乡镇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同步公布在网站上或者与取水水源有利害相关的区域(乡村)中。

  在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同时,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与空间布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等因素,根据区域水资源论证审查成果,确定各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并征求各乡(镇)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复。用水不得突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因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引进、产业发展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乡(镇)提出申请,县水利局根据区域水资源禀赋和预留指标,按照节水优先、适度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核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复。

  区域水效指标主要采用单位产品用水量指标,单位产品用水量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8),华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及用水定额指标(详见附件2);原则上区域进驻工业企业水效指标值应不低于《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中规定的“一般值”。区域行业水效指标调低不调高,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水利、发改、工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与乡(镇)共同组织调整。

  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取水主体水效控制指标,对区域取水主体进行严格的“双控”管理。对区域已经办理取水的取水主体,要求按照水效标准,全力做好技术升级改造提升工作;对新入驻且需要办理取水的取水主体,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严格按照区域行业水效标准进行把关,对不能满足水效标准的取水主体原则上不予准入。

  县水利局根据区域水资源论证成果,严格按照区域用水总量和水效标准控制要求,依法落实承诺备案制管理。推行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取水许可制度(详见附件4),允许《不适用承诺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类型清单(负面清单)》(详见附件5)以外的项目,试行承诺备案制管理,优化取水许可办事流程,提升取水许可效率。对适用承诺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取水主体填写建设项目取水备案表(详见附件6),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由取水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向县水利局报送建设项目取水承诺核验表(详见附件7)、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县水利局根据取水申请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及信用等情况,将取水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

  各乡(镇)根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强化区域内的用水户管理,合理分配用水指标。加强取水口日常监管,建立区域内取用水户台账。对照取水单位承诺和项目水效指标要求,开展节水守信情况评价。县水利局定期评估区域取用水情况,对已达到用水总量控制目标80%的区域,及时向乡镇发出预警通知,采取限制新增取水措施,剩余用水指标优先满足经济效益好、用水水平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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