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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重点和难点在哪里?

日期:2024-05-21 01:42:01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要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条件作为城市规划制定的重要前提。

  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层面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是城市规划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有效手段之一。

  自2010年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流域机构和地方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在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已经开展了近百个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类型有城市总体设计水资源论证(四川省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安徽省宿州市总体规划(城区)水资源论证、贵州省兴仁市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新城新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南京市江北新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京津产业新城总体规划(2016—2030年)水资源论证),乡镇规划水资源论证(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规划水资源论证)。

  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旨在解决城市或区域规划规模、布局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问题,对于保障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协调十分必要。

  城市建设和发展增加了对水资源的需求。如果在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不考虑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或是考虑不足,可能会引起水资源盲目开发和过度开发,危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而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

  例如,有些城市位于水资源匮乏地区,如果不最大限度地考虑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盲目进行大规模发展,势必加剧水资源供需矛盾;有些城市所在区域水污染问题突出,如果盲目发展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势必加重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因此,在城市规划制定阶段,应该先对城市整体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水资源需求来做控制,对城市的经济产业布局与水资源供给能力进行匹配性分析,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或消除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累积影响,从而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作为规划实施的重要资源,参与规划实施中生产和生活等各类活动。按照传统观念,在编制城市规划时,水资源方面主要关注的是供水保障体系,而对水资源的实际承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水生态问题关注不够。从水资源方面出发,不仅要关注需求,更要关注区域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可利用水资源量以及未来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与需求的适应性,关注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及产生的区域和河流的生态问题。每个城市的水资源禀赋不同,区域的水资源承载力也各有特点,有的城市位于饮用水水源的上游汇水区,区域生态环境比较敏感;有的城市水资源保障能力不够,需要依赖大规模区域调水。因此,城市规划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最大限度地考虑水资源条件对规划实施的保障和制约作用,确保规划编制科学并有效实施。

  若城市发展规模规划过大,则区域水资源没办法承受;若发展规模规划过小,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又将受一定的影响;若城市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条件不匹配,则水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科学的开发和利用,没办法发挥出最大效益。

  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从水资源角度对城市未来用水需求、水资源配置提出较为合理方案,能真正起到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的作用,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的关口前移,使城市经济社会整体发展速度与规模同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规划分析是对城市规划的介绍和分析,最重要的包含规划名称、编制背景、编制部门、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规划目标任务、产业布局和实施方案等,重点介绍城市规划中与需水预测有关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指标以及规划提出对水资源的需求,如用水规模、取水水源、供水与退水方案等;还应分析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有关规划等上层规划的相符性,分析规划与区域内其他现行或已批复同层级规划在水资源方面的协调性。

  收集整理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基础资料,根据已经发布或批复的水资源评价、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资源公报等,分析城市水资源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功能区水质现状及达标情况;分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及存在的主体问题等;根据城市所在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管理要求,说明城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的落实情况。

  需水预测是在分析城市规划布局与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指标(人口、GDP等)的基础上,以城市现状用水情况及节水潜力分析为依据,并参考先进用水水平,以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为边界条件,采用适宜的方法预测城市规划水平年的需水量,或对规划提出的需水量和用水水平做复核,从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符合性、用水水平的可达性和先进性、需水结构及变化趋势等方面分析需水预测成果的合理性,确定城市未来合理的需水规模。

  根据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明确城市取水水源的配置原则,按照不同水源、不同供水工程工况、不同来水条件,在分析论证规划水平年不同水源新增取水量的可行性以及可供水量的可靠性基础上,经过科学比选,提出城市的水资源配置方案。

  在调查分析城市现状废污水排放处理、水功能区现状水质达标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水平年的需水规模,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及排放标准,再生水利用规划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等,预测分析城市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明确规划退水的受纳水域,论证退水方案的合理性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及阶段性控制指标管理要求的相符性。

  分析论证城市规划实施对水资源配置、水生态环境、相关利益方可能会产生的影响,提出规划实施后可能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及需要采取减缓影响的相应对策和措施。

  根据需水预测及合理性分析、水资源配置论证、退水及水功能区纳污分析的论证成果,为确保实现城市规划的用水水平、供水方案、污水处理要求、再生水利用量等,需在规划实施中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提出的对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一是区域水资源承载力能否承受城市未来发展的用水需求;二是水源及供水量如何优化配置以满足未来的用水需求;三是区域内是否有足够环境容量接纳城市规划实施后新增的污水;四是规划实施后有无负面影响。因此,需水预测及合理性分析、水资源配置方案论证、退水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分析、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是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重点。

  需水预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总量方式,对整个城市采用统一的用水定额乘以该城市规划水平年总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指标,直接得到规划水平年总需水量;一种是增量方式,分别计算现状用水户规划水平年的需水量(即存量需水)和新增用水户在规划水平年的需水量(即新增需水),二者之和即为总需水量。

  可见,总量方式不区分现状用水户和新增用水户也许会出现的用水水平差异。城市规划或者区域规划一般都是在已经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基础的区域进行,单用一个用水定额预测整个城市或区域的需水规模,过于概化也不尽合理。增量方式则是在现状年需水量预测基础上,分析现状各行业(农业、工业和生活)的节水潜力,分别计算其节水量,得到存量部分在规划水平年的需水量,通过规划水平年新增发展指标,在满足用水效率和节水要求的条件下,计算规划水平年新增需水量,即:规划水平年需水量=现状年需水量-节水潜力+规划新增需水量。

  增量方式区分了存量与增量不同的用水水平与用水效率,一方面体现了存量部分的节水潜力,另一方面也对增量部分提出了更高的用水效率要求,与规划水资源论证需水预测及合理性分析思路和要求匹配性较好,因此推荐采用增量方式来进行城市与区域的需水预测,可用总量方式予以复核。

  很多规划区的供水都依托于所在行政区的供水系统,与规划区外的其他区域共用一个或多个取水水源(贵安新区的本地地表水供水水源红枫湖水库和松柏山水库,同时也是贵阳市的供水水源;哈尔滨新区的地表水供水水源磨盘山水库和松花江干流,同时也是哈尔滨市主城区和呼兰区的供水水源)。在这种情形下,规划区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应服从区域整体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如公用水源未明确规划水平年分配给规划区的具体供水量,论证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共用水源除满足规划区本身用水需求外,是否还能满足其他用水户未来的用水需求。当公用水源由于规划区规划实施对原来已经配置和规划确定配置供水的其他用水户可能会产生影响时,需要提出消除影响的具体方案或者通过调整规划布局和规模,确保其他用水户不受影响。

  与上述共用水源的情况类似,规划区的退水水域也往往需要接纳除规划区外其他区域的退水,即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退水排入同一水功能区。进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分析时,不仅要计算规划本身的退水量,还应该要考虑区域退水的累积影响及总体控制。一个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是有限的,规划区规划的排污量多,留给其他区域未来的排污量就势必要减少,反之亦然。

  因此,在确定规划区规划退水的最佳方案时,要统筹协调相关区域的废污水排放,考虑规划水平年规划范围内和范围外的所有退水排入水功能区后,能否满足该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当规划退水方案不能够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时,需要采取比较有效的截污减排措施或调整规划布局和规模,确保区域协调发展。

  当前,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城市规划是规划水资源论证中重要的规划类型,一方面要遵循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建立城市与区域规划应当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公众认知;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有关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全方面开展城市与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逐步使该项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刊于《中国水利》2019年第3期,原题为《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技术难点探讨》,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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