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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日期:2024-05-21 05:13:58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经2022年7月29日第16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和《水利部关于逐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管资〔2020〕225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使用的范围为山西省已建、在建、拟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是指在分析开发区涉及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及耗水量)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区域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等,结合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白准确地提出开发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提出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将经济活动严控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以内,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拥有相对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前期工作中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区,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第八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行分级审查。以下开发区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省级负责审查:

  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市级负责审查,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后,应当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第十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可参照《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SL/T 8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等进行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三)开发区涉及流域、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承载情况分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耗水量)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落实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等;

  (四)开发区需水量预测分析(明确开发区申请的取水总量指标),取水与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与合理性论证、规划需水总量及用水效率合理性论证、节水评价等;

  (五)取水水源方案比选,取水水源可行性和可靠性分析,水资源配置原则,水资源配置方案及其合理性分析等;

  (六)开发区实施后可能对流域、区域或第三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

  (八)评估结论,并提出开发区落户建设项目主要节水控水标准、准入负面清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方法等。

  开发区的规划发展定位、产业体系、重点项目布局和规模与水资源条件不相适应的,应提出规划调整建议。

  (一)供水水源应按照非常规水源(中水、矿坑排水等),黄河水、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顺序合理确定,严控地下水;

  (二)涉及地下水超采区、超载地区,在公共供水管网不能到达或不满足用水需要时,地下水可作为生活取水水源,但严禁用于工业生产;

  (三)开发区应建设节水工程与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废污水原则上不可以外排,确需排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具有管辖权限的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来初审,并根据下列不一样的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特殊环节时间)决定是不是经过审查。经过审查的,应当同时出具审查意见。

  (三)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耗水量)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七)涉及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属于禁止行为的;

  第十五条对已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落户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在区域评估已核定的取水总量内原则上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已挂牌出让的“标准地”范围内非高耗水生产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亦实行承诺制管理。

  第十六条上述建设项目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七条对适用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根据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情况做跟踪监督,察觉缺陷立即处理;要动态掌握开发区取用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

  (一)省级、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对开发区取用水做监督和指导,开发区属地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开发区水资源日常监管。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建立内部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规范取用水行为,严格落实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的方法;积极努力配合水行政主任部门开展取用水监督检查和巡查执法等工作。

  (三)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批复取水,按要求安装取用水计量在线实时自动监测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水行政主任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建立取水、用水、退水台账,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加大废污水处理回用率。

  第二十一条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动态掌握该区域的取用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对接近水资源管控指标的要及时进行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控指标的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近三年内未将审批指标转化为利用量的或者利用量不超过50%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减。

  第二十二条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做检查,对未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晋水审批〔2019〕190号)同时废止。

  高耗水行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印发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发改环资〔2017〕128号)的通知,明确高耗水行业为火电、钢铁、煤炭、纺织、造纸、石油和化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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