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即水资源,《水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更直接影响的淡水,只占地球总水量的不足3% .而在这不多的淡水中,能为人类直接开发利用的仅占地球总水量的约0.2% .
中国的陆地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量少,且在时空分布上极不均匀,是水资源相对短缺和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家。
由于地面坡度大,降雨不能就地吸纳,水往低处流,冲刷土壤,导致水分和土壤一起流失的现象,即为水土流失。
我国是水土流失现象很严重的国家,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约为国土总面积的1/3.
水土流失现象,慢慢的变成了国家所面临的首要生态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首要任务。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综合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措施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四是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探讨研究等方面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洪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⑴在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负担。
⑵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负担。
⑶现有的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国家兴建工程需要移民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移民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移民安置工作。
一是要求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二是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二是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水工程包括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保护水资源的工程和防治水害的工程等。
全国和跨省区域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事纠纷是指在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职权的冲突而产生的纠纷。
⑴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⑵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5度以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一定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