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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4-05-21 06:13:28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规范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救援机制,增强应对和防范海门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证港口生产正常运行,促进全市港口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港口应急工作在市政府和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市政府、港口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地港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港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企业应配备适应应急要求的救援队伍、器材、设备等救援物资,以保障在本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实施第一时间的自救。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演练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危险目标的监测、监控,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港口事故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各类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形成指挥通畅、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港口应急管理体系。重视并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发挥专家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具体见附件10。

  根据我市港口布局规划,综合考虑码头靠泊能力、货物性质、库区容量、社会影响四方面因素,按潜在危险目标严重程度,海门沿江沿海涉水企业和内河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码头、库区前沿水域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区域。

  在港口水域、陆域等港口作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物以及大宗物资的泄漏、损毁,存在火灾、爆炸、起重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淹溺、坍塌等有毒有害因素,容易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中毒、环境污染、船舶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等生产安全事故,对现场及周围群众、农作物、建筑物造成伤害或损坏。

  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含的专项预案之一。其体系的组成为:

  1.《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市港口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海门市人民政府为应对港口的突发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港口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中心,10个专业处置工作组等组成,港口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见图1。

  为了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海门市人民政府成立“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市港口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以下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市新闻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安监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海门市消防大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海门供电公司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

  为做好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设立“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海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事故救援期间设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安监局、公安局及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为强化应急指挥体系统,本系统采用替补机制,即各指挥系统的正职因出差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担任的情况下,由副职行使正职应急指挥任务。

  2.根据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根据总指挥长的指令,启动本应急预案;

  5.建立港口企业事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港口企业事故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应急指挥中心。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是港口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提供切实必要的应急疏散处置决定,并根据事故救援工作的实际进展,及时组织开展最有效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港口范围内企业应急资源的调集和利用,在确保安全、有效地完成应急任务的前提下,努力节约资源、保障供给;

  5.根据事故及救援实际情况,及时组建各应急队伍,指挥应急队伍进行具体的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与所有应急救援队伍的联络;

  8.负责检查所采取的每一步救援行动,是否对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有权修改、推迟或中止被认为有威胁的救援行动;

  10.当现场应急结束后,确认事故现场是否存在对人体、环境等的潜在危险,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

  11.应急行动结束以后,进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总结,并向“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负责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港口企业的港口生产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助相关部门紧急调动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制定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定期对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风险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风险特点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负责建立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负责事故可能涉及到的相关内河及船舶的警戒工作,以及事故现场道路的维护,保障救援物资运输的畅通。

  加强对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的安全综合监管,协助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助,督促相关部门紧急调动应急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救援支援;配合技术专家组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组织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对舆论媒体的引导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海门海事处同时也是海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办公室,根据相关的职责要求,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沿江沿海水域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人员的转移运送和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船舶的交通组织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包括水域协调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的安全警戒工作,发出警戒信号,根据划定的警戒边界,实施人员、车辆与船舶的管制。协助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并负责危险区的隔离。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协助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涉及刑事、治安的案件进行受案调(侦)查。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迅速出动消防力量。负责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的指挥;负责消防增援力量的快速调配,组织搜救工作,指导疏散人群撤离至安全地带;组织专业人员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开通医疗救护绿色通道,负责事发地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参加相关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1.协调联络组:由市政府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安监局、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办牵头,组长由市政府办主任担任。负责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协调水利、气象等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救援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交通、海事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公安局牵头,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

  事故预案启动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根据现场指挥中心命令,协助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根据现场指挥中心命令,制定交通管制的应急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舶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3.事故救援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长航公安南通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和相关企业的消防队伍组成,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牵头,组长由市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

  4.专家技术组:由安全管理、水运工程、港口机械、危险货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牵头,组长由专家担任。负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由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市卫计委牵头;组长由卫计委负责人担任。联系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6.支持保障组:以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当地政府为主,组长由交通运输局和属地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受伤人员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新闻中心牵头,负责统一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指令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组长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9.善后处理组:较大以上事故由当地政府牵头,组长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事故单位配合,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一般事故处理以事故单位为主。

  10.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利局专业人员组成,市环保局牵头,组长由环保局负责人担任。根据现场指挥中心命令,负责及时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

  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消除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指导方案。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港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政府应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中心的领导,全力配合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中心的工作。

  1.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与专项预案相衔接,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

  按照港口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变化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预警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

  3.橙色、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海门市政府同意后报南通市和省应急指挥中心,经批准后发布或解除。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海门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结束,同时报南通市和江苏省,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1.蓝色预警响应: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调运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中心通知相邻地区做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调运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的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中心及时组织相邻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调运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初期处置(包括开启应急装置、关闭管阀、迅速撤离事故区域内无关人员等),并按企业预案程序报告110、119、港口局、安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属于一般安全事故(Ⅳ级)及以上的预警信息的,由海门市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南通市和海门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较大(Ⅲ级)安全事故的,上报海门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海门市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在1小时内上报南通市政府;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如实向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5分钟,再由南通市政府上报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必要的时候可以越级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警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应急响应程序从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开始,应急响应程序见图2。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及时对事故影响范围进行预测,并将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如取水口,居民点)迅速报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制定保护方案后,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实施。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海门市港口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由市港口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当地政府、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并亲自担任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南通市政府现场指挥中心成立后,立即向其移交指挥权,并听从南通市应急中心统一指挥,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较大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可指派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由市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和当地政府、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当地政府决定,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应急预案。

  2.发生以下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等)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5.对于可能涉及到外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给总指挥长,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本预案。

  6.对于特大自然灾害,如特大洪水、台风、地震时,应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给总指挥长,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本预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预案一旦启动,由港口应急指挥中心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迅速组织、调集有关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所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归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迅速按自身职责整理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现场,并向现场指挥中心报告(已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中心成立后立即向现场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现场指挥中心应根据事故现场状况将各救援小组分组,各小组按本预案职责行动,执行现场指挥中心的各项命令,以最快的速度进入事故应急救援状态中。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事发地后,应迅速整理队伍和装备,立即向现场指挥中心报告。由现场指挥中心按照现场侦检和专家组的有关建议,制定具体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对各应急救援小组下达应急救援命令。各应急救援小组在接到现场指挥中心命令后,按照方案规定的各自职责、分工路线和位置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穿戴好相应防护用品。各应急救援小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注意自身安全,遇到突发情况要迅速上报。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实施。

  1.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

  3.现场控制、工程抢险。针对不同事故类型,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建议启动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当事故发展到港口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港口应急指挥中心报请海门市政府向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南通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中心应对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应急队伍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等。

  根据不同事故的特点,涉及危化品泄漏事故,要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报请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

  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1.市新闻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等相关单位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4.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总指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

  港口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港口设备、消防设施、防污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征用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建立海门市港口安全专家库(见附件5);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相关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市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应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港口单位及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线小时有人值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和人员的通信联系,确保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港口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根据救援需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和运输保障。公安和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成立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情况严重紧急时应向南通市卫计委报告并由南通市卫计委组建救护队伍,将职业中毒、烧伤等伤员安排至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港口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对港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海门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中心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安监局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有关部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港口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在演练中不断完善本预案。应急演习前应编制好演练计划,报市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实施。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

  在港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

  指根据事先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事故一旦发生,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本预案由海门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由海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由海门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法规标准更新、预案演练后总结评审认为有不妥处可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海门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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