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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日期:2024-05-21 03:39:14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主动预防、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为,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衍生灾害。

  (1)坚持以防为主,防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市防指由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黄冈军分区领导,武警黄冈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驻黄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拟订全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境内倒水、举水、巴水、浠水、蕲水、三湖(武山湖、太白湖、龙感湖)和市管白莲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华阳河分蓄洪区湖北部分和白潭湖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黄冈城区防洪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防办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督办。主要职责为: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区)防办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相关预案;负责市级防汛抗旱会议筹备、市防指成员调整、分工编组方案草拟工作;按应急预案及工作需要牵头组织会商研判;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急响应及行动建议和应急措施;统筹协调任务部队和民兵、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抗洪抢险;负责掌握全市防汛抗旱动态、及时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行动情况,并按程序、规定报送、发布;指导全市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演练和管理;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江河湖库和分蓄洪区范围内行洪障碍;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制定分蓄洪区运用和补偿建议方案;组织、指导灾区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卫生防疫和社会稳定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市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有关防汛抗旱的地方性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按管理权限,负责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编修市级防汛抗旱预案,牵头组织黄冈城区、“三湖”地区防汛工作预案、方案编修;组织防汛“三大责任人”上报、公示,督促进岗到位;组织汛前准备工作抽查,督办隐患问题整改;负责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应急经费的分配计划和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建设、演练、指挥、调度工作;按预案、方案要求督促属地、相关单位开展巡查值守;发生较大险情时,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物资、设备投入应急抢险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指导灾区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及临时安置工作;完成防汛抗旱工作总结,组织灾后评估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库流域防洪规划;按管理权限、工程类别等次督促落实水旱灾害防御责任人并报防办备案、公示;按规程规定组织编制江河湖库、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预案和调度方案,分蓄洪区运用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建水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督促指导水利工程按规范、标准储备防汛抢险物料;开展水利工程汛前检查,督办隐患治理;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承担防御洪水及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按预案、方案及市防指指令调度水利工程;督促做好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值守;建立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预警并协助组织群众转移;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分蓄洪区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防汛抗旱能力建设;加强汛期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值守,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汛后完成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评估并报市防办。

  黄冈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黄冈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并根据上级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参加黄冈地区抗洪抢险部队的行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新闻发布;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计划、物资的安排;指导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项目;负责灾区粮食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水旱灾害抢险施救工作的现场指挥;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

  市经信局: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做好通信保障工作;组织电力调配,保障电力供应;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负责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现场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提供施救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财物以及破坏现场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相关案件侦破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灾致贫的人员、家庭救助工作,对社会捐赠的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等进行接收、保管、发放管理,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参与防汛抗旱人员伤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分配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对中央及省市救灾款及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将全市防汛抗旱预防和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灾情,申请中央、省财政救灾资金。

  市人社局:参与防汛抗旱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参与洪水有关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并提供技术支撑;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以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水旱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的清理、排除工作的现场指挥;负责发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市住建局:协助组织防汛救灾所需的设备、物料和抢险救援急需的建筑工程设备设施投入抢险;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城镇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防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交通管制工作,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安全工作;及时开设高速公路等道路的防汛救灾绿色通道,协调落实防汛救灾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相关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旱、涝灾情信息;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工作,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根据地质和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提出旅游行业应对措施,及时向本行业发布预警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防汛抗旱过程中受伤人员的抢救及医疗救援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对县(市、区)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

  市城管执法委:建立城市排涝设施防汛责任体系;制定、编修城区排涝预案;排查整治城区排涝隐患;建立城区排涝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演练;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组织实施城区排涝抢险救援;向市防办提供城区灾情信息及抢险救灾行动情况;负责指导城镇防汛抗旱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防汛抗旱提供大数据技术支撑,为市防指共享防汛抗旱相关数据信息提供服务。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及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抢险救灾现场专项气象服务;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抗旱期间,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提供雨情信息;汛后向市防办提供汛期气象工作总结。

  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行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职责,参与灾害现场救援;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及次生灾害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消除安全隐患。

  黄冈供电公司:负责受灾现场应急电力保障,做好被破坏电力线路工程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加强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做好水文监测、洪水预报、趋势分析工作,及时提供水情、汛情、旱情、墒情监测信息;做好山洪灾害自动站点运行维护工作;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做好抢险救灾现场水文服务工作;汛后向市防办提供汛期水雨情分析总结报告。

  中国电信黄冈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现场通讯畅通。

  中国移动黄冈分公司:负责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移动通信畅通以及分蓄洪区分洪后移动通信的恢复工作。

  中国石化黄冈销售分公司:负责石油仓库、加油站和运输车辆的防洪安全管理及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应急燃料的供应。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高铁工务段:负责铁路防洪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防汛防洪安全措施。

  其他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其职责由市防指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市、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气象、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黄冈市区城市排涝指挥部领导市区城市排涝工作,确保城市排涝工作责任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其办公机构设在市城管执法委;“三湖地区”及西隔堤防汛分指挥部在符合进驻条件时,由指挥部决定进驻,具体指挥“三湖地区”及西隔堤防汛保安工作;市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工程、大中学校、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准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立即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县(市、区)防指通报,同时向上级防指有关部门报告。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规范要求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分别在50分钟内报防指、重要站点的水位应在25分钟内报防指,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市防指报告工程险情及防守情况;长江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调度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或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工农业、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2)一旦发现供水水质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生态环保及水文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赴现场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成果报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管理,对接防汛任务部队和民兵组织。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山洪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工程建设任务、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长江干堤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经市防指上报省防指批准执行。

  (5)物料储备。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行业水旱灾害防御实际,做好相关抢险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应急抢险必需的防汛物料;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抗旱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风险排查。加强江河湖库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9)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1)当江河湖库即将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及向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应急抢排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和湖泊、水文、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等相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

  (2)分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干旱灾害统计工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持。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各级水利和湖泊部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辖区内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水利和湖泊部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1)各级水利和湖泊部门应根据抗旱实际情况,适时编制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应急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当地政府或水利和湖泊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水利和湖泊部门备案。各类抗旱应急预案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布一、二、三、四级预警,预警的条件与应急响应的条件相对应,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市防汛指挥机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其他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由所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按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并结合实际建立统筹协调、信息研判、会商调度、综合保障、抢险救援等编组,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1)由市防办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经市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黄冈军分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市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办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紧急时刻,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办及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值守,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调度和预测预报等技术支持工作。

  (2)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上收调度权限,调度工程、设施、物料等。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3)市防指领导和市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市经信局和电力部门要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市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市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队,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水利和湖泊局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市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高炮人工增雨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黄冈市境内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1)由市防办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市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黄冈军分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市防办及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水旱灾害防御、重点水利工程调度和预测预报等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上收调度权限调度工程、设施、物料等。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

  (3)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市卫健委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水利和湖泊局做好水利水旱灾害防御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市气象局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测,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高炮人工增雨作业。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黄冈市境内三湖流域发生较大洪水、较重内涝(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3)黄冈市境内倒水、举水、巴水、浠水、蕲水五大支流中,其中1条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4)黄冈市境内长江干堤以及连江支堤(含西隔堤)(含涵闸、泵站)发生大险情或倒水、举水、巴水、浠水、蕲水五大支流的干堤(含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

  (1)由市防办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指挥长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办及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重点工程调度。市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并由市防指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分管权限,调度工程、设施、物料等。

  (3)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市卫健委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水利和湖泊局做好水利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利工程调度,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市气象局做好灾害情天气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高炮人工增雨作业。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3)黄冈市境内1条中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水位,低于警戒水位);

  (4)黄冈市境内长江干堤以及连江支堤(含西隔堤)(含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五大支流的干堤(含涵闸、泵站)发生大险情;

  (1)由市防办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市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常务副指挥长。市防办主任或委托专职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领导,做好汛、旱情通报发布工作。市气象局做好灾害情天气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高炮人工增雨作业。

  (2)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市防指具体安排做好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防汛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分管权限,做好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工作。

  (1)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设防、汛限水位时,当地水利和湖泊部门要组织堤防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巡堤巡坝查险;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军队、武警、消防和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江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旱灾害防御部门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实施分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和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分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各级水利和湖泊部门做好调度方案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主要包括: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在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按照“先田后湖、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田湖关系。

  (2)当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预警;如需紧急转移群众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知并组织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1)当出现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做好抗旱工作。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算好水账,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并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供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1)当发生供水水质因洪水等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研究措施,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力争避免水质污染影响生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搞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线 市防办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防指,抄送有关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在事发1.5小时内报省防办,抄送有关部门。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或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长江、连江支堤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事发地和有关地方的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并对新闻报道进行管理;重大信息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

  4.12.2 全市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其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武警和消防的,由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

  副组长: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防办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工作职责:1.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事务;2.统筹协调各组开展工作;3.负责防指24小时值班值守;4.督促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做好本行业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5.负责收集汛情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编制简报、报表,及时上报工作动态;6.负责防指公文运转及文件起草印发工作;7.负责防指会务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8.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市水利和湖泊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或总工。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水利工程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各单位加强巡查值守;2.负责实时监测雨、水、工、旱、险情,及时精准发出监测预警信息;3.牵头组织防汛抗旱趋势研判,适时提出响应启动、升降级或解除建议;4.统筹调度市内水利、水电、铁路、交通等涉水工程,协调相邻地区调度上下游水利工程,构建安全运行环境;5.针对具体险情组织专家会商,确定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指导工作;6.对险情及处置结果进行评估。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武警黄冈支队支队长、黄冈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军分区、武警黄冈支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工作职责:1.负责协调组织驻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抗旱减灾。2.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社会救援力量、物资装备等资源。3.指导编制各类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导、协助开展防洪抢险、应急救援行动。4.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黄冈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黄冈分公司、中国移动黄冈分公司。

  工作职责: 1.负责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筹措组织工作;2.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自身防汛抢险;3.组织有关防汛抢险物资装备代储、调用;4.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交通运输保障;5.负责邮政、电力、通讯、燃油保障;6.负责组织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7.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及案件查处。8.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黄冈消防支队。

  工作职责:1.统筹推进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心理疏导工作;2.负责救灾指导与灾后救济工作;3.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违规占道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治安、交通秩序良好;4.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及时排查处置各类社会风险隐患,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5.负责灾后评估和评先表彰工作。6.负责复灾项目上报审批、指导灾区复灾重建工作;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职责:1.负责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工作。2.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新闻发布会。3.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职责:1.制定防汛抗旱纪律文件;2.负责防汛纪律督查、问责追责工作;3.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4.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置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突发水旱灾害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黄冈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按国务院、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市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由市防指向军分区提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应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报市防指、军分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解放军、武警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市防指应及时补办相关申请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消防参加时,应由市防指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消防救援队伍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消防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在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卫健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根据需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和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应急物资。市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应急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市防办储备的市级防汛应急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市级防汛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包括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所需常用的机具。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应急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易旱地区县级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应急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市级防汛应急物资调拨原则:在抗洪斗争中,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市级防汛储备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地区的防汛储备应急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应急物资的需要。

  市级防汛应急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1)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应急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市、县(市、区)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应急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费,以加强保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抗洪能力。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4)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1)逐步建立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实现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省防办或国家防总。

  (3)建立和完善长江、倒水、举水、巴水、浠水、蕲水等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倒水、举水、巴水、浠水、蕲水和三湖地区等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的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倒水、举水、巴水、浠水、蕲水和三湖地区等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并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7)开发全市旱情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和湖泊、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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