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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日期:2024-05-21 05:15:30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2.建设项目符合如下条件之一:长江流域荆江分洪区,黄河流域北金堤分洪区,淮河流域蒙洼、城西湖、洪泽湖周边圩区(含鲍集圩),海河流域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泊洼、恩县洼内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跨流域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建设项目取、用、排水等环节特殊、复杂,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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