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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镇棚改项目认定出台新办法!

日期:2024-05-21 05:26:20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15日联合下发《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部署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棚户区的决策部署,指导市县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规范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

  新办法界定的城镇棚户区最重要的包含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城市危房、全国重点镇棚户区,原办法中的城中村、城边村未包括在内。

  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标准修订有迹可循。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明确要求,“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坚持将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作为改造重点”。这次山东省四部门在下发的通知中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继续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棚户区的决策部署,指导市县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规范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

  在新办法中,城镇棚户区的界定由过去“城镇规划区内”改为城镇开发边界内,最重要的包含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城市危房、全国重点镇棚户区。具体来看,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与原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一致,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数的限制久,房屋的品质差,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界定没有变化,仍为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房屋的品质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验测试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对全国重点镇棚户区的界定,则是指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录的镇政府驻地区域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全国重点镇名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名单执行。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介绍,根据2021年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计划,新开工总数为123781套,基本建成114247套。

  为严格把好棚改标准,新办法继续沿用原办法中的八种禁止性条件,包括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等。

  新办法仍沿用城镇棚户区10条认定标准,5条“必须项”须全部同时满足,“选择项”中至少满足2项以上。经修改后的5条“必须项”标准为:住宅改造区域在经批准实施的城市(含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不低于40%;房龄(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水电气暖、排水、道路、人防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我省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城市危房、全国重点镇棚户区。

  1.1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1.2城市危房。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验测试单位按照《危房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1.3全国重点镇棚户区。是指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录的镇政府驻地区域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全国重点镇名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名单执行。

  2.2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

  2.7严禁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非住宅搬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

  2.8严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3.5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道路、人防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3.6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安全性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3.7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房屋。

  3.8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3.9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3.10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要求。

  以上10项规定要求,3.1-3.5项作为必须项,须同时全部满足;3.6-3.10项作为选择项,须满足2项以上(含2项)要求。符合此标准的改造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4.3能证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道路、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

  5.1.1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有关认定依据资料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主管部门)。

  5.1.2项目核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按规定范围、标准等进行逐一核查。经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考虑改造时序、资产金额的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地棚改项目。

  5.1.3项目立项。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完成立项手续后,即可确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5.2.1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列入下一年棚改计划的项目和计划规模提出初步意见,县(市、区)政府在充分开展本地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当地棚改项目和计划。县级棚改计划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棚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时上报本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证明所提计划规模在其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范围以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评估报告,应当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各县(市、区)应当对本地区棚改任务计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实在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范围内,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等负责。

  5.2.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计划和项目做复核确认。对计划规模在当地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范围内,且项目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合理确定本市棚改计划,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时上报相关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证明所提任务计划在其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范围以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棚改任务计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实在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范围内,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等负责。

  5.2.3省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计划和市、县提交的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进行联合核查后,提出年度全省棚改计划规模。

  5.2.4省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全省棚改计划规模和市、县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评估报告,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确定全省棚改年度计划,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待国家下达棚改计划后,公布实施。

  5.2.5省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公布全省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各市、县(市、区)要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本地列入全省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

  6.1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单独立项。项目名称以“**县(市、区)+改造或安置住房建设区域+棚改项目”统一规范。

  6.3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按照相关部委文件执行。

  6.4各市、县(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设区市的认定细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6.5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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