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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日期:2024-05-21 02:08:51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2011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水是生命之源,饮水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饮水安全,必须首先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形势日趋严峻,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修订《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十分必要。委员们对《修订草案》总体上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城环资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大征求意见,并在《四川日报》、四川人大网、四川环保网、四川水利网上公开征求意见。7月,我委与省环保厅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德阳、自贡和成都市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调研,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8月下旬,城环资委在都江堰召开调研座谈会,征求基层主管部门意见,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又进行了逐条研究。9月中旬,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9月19日,我委再次召开座谈会,邀请省人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级有关厅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听取大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并于9月22日经城环资委第三十二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对饮用水水源及其保护区作出明确界定,我们采纳了此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的第二条中增设了一款:“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生活饮用水来源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体”;在第八条新增一款:“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依法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分别对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概念作出了界定。

  关于应急水源问题。一些委员提出应将饮用水备用水源的保护提高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同样高度,加大备用水源建设和保护力度。我委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章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在第八条中增加了相关联的内容,将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予以保护。

  在第二十三条中,依据国家对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为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增设了一款:地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有委员提出要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我们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了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鉴定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等相关内容。

  许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必须格外的重视饮用水水源涵养问题。为此,我委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借鉴浙江省的经验,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建设,保护饮用水水源”。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认为通过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的做法,成本过高,可能很难执行。请大家在审议时予以关注。

  部分委员和市州人大认为《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八条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规定太原则,建议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省政府在起草说明中指出,现行条例对三类保护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规定了具体的界限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因此在省政府一审稿中作了修改,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城环资委认为,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条文很具体且会跟着时间推移而更新,不适宜写入法规,因此我们在二次审议稿中维持了一审稿的规定不变,以有利于各水源地依据自己真实的情况,科学合理划定保护区,既能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又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发展。

  有的委员和部分市州人大提出,为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建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在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实行饮用水水源安全巡查制度。但也有一些政府部门认为实施中难以操作,建议不作规定。城环资委认为,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特别是跨流域、跨区域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力度,建立协调机制、设立管理机构、实行安全巡查制度是必要的,因此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作了相应规定。

  有委员提出,条例中部分条款前面有禁止性行为,后面无对应的处罚罚则。城环资委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根本原因是《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和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太原则。我们采纳了委员们的建议,按照责罚相统一的原则,将禁止性规定与处罚性条款进行了一一对应,予以细化,在二次审议稿中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有委员认为法律责任中有些处罚偏轻,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利于保护饮用水源,应加大处罚力度。城环资委认为,饮用水水源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问题,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是非常必要的。我委采纳了委员的审议意见,对处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在不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额度上限的前提下,酌情提高了部分条款处罚额度的下限。城环资委认为,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有利于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饮水安全。

  有委员提出部分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应予细化,缩小自由裁量权。城环资委研究认为,一方面由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分类不同,保护的要求也有所差异,因此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一定的处罚幅度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另一方面,二次审议稿规定的罚款幅度,由于适当提高了上位法规定的部分罚款数额下限,因此实际上已经缩小了罚款幅度。此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省级有关部门均已制定并公布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对法律责任中的处罚幅度,他们将在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予以规范并组织实施。

  城环资委还采纳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州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各方面在文字表述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相应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也进行了调整。《修订草案》由一审稿的四十六条变为二次审议稿的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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