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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务分包”+“资料收购”办法分包总包方向实践施工人收取办理费应怎么计取?

日期:2024-05-21 05:38:26 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总包方与发包方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工程结算价=经政府部分托付的审计部分承认建造单位敷衍甲方的建安工程造价×(1-8.5%),即结算价款下浮8.5%,而实践施工人与总包方签定的《内部承揽协议》约好总包方向实践施工人收取工程造价10.5%的办理费,总包方建议,实践施工人承揽的工程的结算造价应当依照发包方审定造价先下浮8.5% 之后,后再扣除10.5%的办理费,该等建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撑?

  1. 二审判定已依照《内部承揽协议》约好对应计取办理费的工程造价计取10.5%的办理费,充沛保证了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的利益。且二审法院在处理触及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类案时,工程造价均未下浮8.5%。故二审判定对本案工程款未按江苏省建与发包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造有限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好下浮8.5%亦无不妥。

  2.《内部承揽协议》约好的承揽规模为案涉项目中土建工程和水电装置工程中的劳务,而《资料供给承揽协议》约好的承揽规模为案涉项目中土建工程和水电装置工程中的相关资料、机械等(修建用钢材、产品砼在外),二者之间从内容上看并无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所建议的包括与被包括联系。因《资料供给承揽协议》仅约好陈厚年资料款以发包方的终究决算价扣除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自购的修建用钢材、混凝土结算。并未约好还应扣除10.5%的办理费。因而,原审判定未扣除陈厚年收购资料10.5%的办理费8230518.85元并无不妥。

  1. 根底信息:发包方:滁州市城投国泰建造有限公司;总包方: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实践施工人:黄辉、陈厚。案涉工程:滁州市清流西苑小区工程,总修建面积约19.5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约4.996亿元。

  2. 总包合同:2012年滁州市城投国泰建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结算价=经政府托付的审计部分承认敷衍发包人的建安工程造价×(1-8.5%)。

  3. 劳务分包合同:2012年3月29日,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甲方)与黄辉(乙方)、陈厚年(丙方、担保方)签定一份内部承揽协议,协议约好,…甲方将滁州市清流西苑北地块南片区安居房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和水电装置工程的劳务作业由乙方承揽施工(含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不含桩基、土方、门窗、消防、电梯工程及隶属工程),乙方继承江苏省建与发包方签定的总施工合同中应由总包方承当(除工程款付出外)的,乙方施工规模内的全部权力、责任和隶属责任(工程款付出办法按本协议实行),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项目经理的全程辅导和监督下,担任详细实行总包方与发包方签署的总包合同中由乙方承揽的施工规模内的工程,并按其所接受工程造价(包括且不限于甲供材及乙方为完本钱工程所投入的全部人工、机械、辅材后的结算总价)的10.5%向甲方上交办理费(其他配套工程要求乙方合作施工时,乙方不再另收工程配套费)。

  4. 资料收购合同:2012年3月29日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与陈厚年签定一份资料供给承揽协议。协议约好,…江苏省建将总承揽并由黄辉进行内部承揽担任施工的滁州市清流西苑北地块南片区土建工程和水电装置工程内的相关资料机械等交由由陈厚年收购。结算办法为,江苏省建将滁州市清流西苑北地块南片区安居房工程土建工程和水电装置工程内的相关资料、机械等交由陈厚年承揽供给(修建用钢材、商砼在外)。其所供给的资料等,经供给项目施工担任人或其指定的人检验后方可运用,不然呈现的质量问题由陈厚年和施工担任人承当连带责任。陈厚年所供资料、机械等资金付出,按江苏省建付出给供给项目施工担任人的工程款的份额及付出办法实行(修建用钢材、商砼在外)。…2012年4月18日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与陈厚年另签定一份资料供给承揽协议。协议约好,江苏省建将总承揽并由黄辉进行内部承揽担任施工的滁州市清流西苑北地块北片区土建工程和水电装置工程内的相关资料机械等交由陈厚年收购。其他约好内容与2012年3月29日的资料供给承揽协议相同。

  一、关于工程款未下浮8.5%的问题。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称总包方江苏省建与发包方滁州市城投国泰建造有限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第25.2条、第33条均约好,工程结算价=经政府部分托付的审计部分承认建造单位敷衍甲方的建安工程造价×(1-8.5%),而案涉《内部承揽协议》榜首条、第十二条约好黄辉继承江苏省建在上述《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由总包方承当(除工程款付出外)的全部权力、责任及附随责任,及实践结算中总包方对本合同所触及工程款各种金钱的扣除无条件适用于黄辉等,故本案工程款应按总包合同约好下浮8.5%。对此,本院以为,二审判定已依照《内部承揽协议》约好对应计取办理费的工程造价计取10.5%的办理费,充沛保证了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的利益。且二审法院在处理触及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类案时,工程造价均未下浮8.5%。故二审判定对本案工程款未按江苏省建与发包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造有限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好下浮8.5%亦无不妥。

  二、关于陈厚年收购的资料未扣除10.5%办理费的问题。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称案涉工程在办法上选用“劳务分包”加“资料收购”的办法运作,但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与黄辉签定的《内部承揽协议》是两边实践实行的合同,而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与陈厚年签定的《资料供给承揽协议》并非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属未实行的“虚伪协议”,且包括于《内部承揽协议》,二审判定将上述《资料供给承揽协议》作为裁判依据,未扣除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应得的办理费8230518.85元有误。对此,本院以为,《内部承揽协议》约好的承揽规模为案涉项目中土建工程和水电装置工程中的劳务,而《资料供给承揽协议》约好的承揽规模为案涉项目中土建工程和水电装置工程中的相关资料、机械等(修建用钢材、产品砼在外),二者之间从内容上看并无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所建议的包括与被包括联系。因《资料供给承揽协议》仅约好陈厚年资料款以发包方的终究决算价扣除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自购的修建用钢材、混凝土结算。并未约好还应扣除10.5%的办理费。因而,原审判定未扣除陈厚年收购资料10.5%的办理费8230518.85元并无不妥。

  榜首,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包合同、审计报告等内容看,涉案工程投标采纳让利系数报价,所报让利系数最高者为中标人,因而,江苏省建与滁州市城投国泰建造有限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好的“结算价=经政府托付的审计部分承认建造单位敷衍甲方的建安工程造价×(1-8.5%)”,仅系江苏省建中标涉案工程的让利,且亦仅是其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而非对合同所涉工程各项金钱的扣除。

  第二,从《内部承揽协议》内容看,江苏省建与黄辉、陈厚年之间的《内部承揽协议》虽约好黄辉、陈厚年继承江苏省建(总包方)与发包方签定的总包合同中应由总包方承当(除工程款付出外)的黄辉、陈厚年施工规模内的全部权力责任和隶属责任(工程款付出办法按本协议实行),但并未清晰约好涉案两边的工程价款结算实行江苏省建与滁州市城投国泰建造有限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该约好,更未约好依据江苏省建与业主结算价作为涉案工程结算依据。相反,《内部承揽协议》榜首条约好,黄辉、陈厚年担任详细实行江苏省建与业主签署的总包合同中由江苏省建承揽的施工规模内的工程并按其所接受工程造价的10.5%向江苏省建上交办理费;第三条约好,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三十个作业日内,付至黄辉、陈厚年已完工程量的85%,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并经业主和发包方审计后六个月内,付至黄辉、陈厚年施工项目工程造价审定值相应造价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按江苏省建与发包方签定的总施工合同约好付出(以上各付款节点,含江苏省建扣除甲供材、黄辉及陈厚年应上交的办理费和江苏省建代扣代交的各种税金、规费)。因而,从上述内容看,涉案两边约好的是直接以发包方审定的工程造价承认工程价款并以发包方审定价作为核算办理费的基数,而且办理费上交以及工程款付出均是以业主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核算或付出基数。

  第三,从此前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的相关诉讼来看,在本院审理并终审判定收效的(2018)皖民终453号、(2019)皖民终816号同等类型案子中,江苏省建亦建议涉案工程价款应扣减总包合同约好的下浮8.5%,但本院均未支撑。至于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上诉提出,黄辉已在其独自签定的内部承揽协议中认可了结算办法并抛弃了抗辩权的问题,经查,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并未独自与黄辉签定内部承揽协议,其所指内部承揽协议应为2012年4月23日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与黄辉签定的《内部承揽合同》,该合同系两边就冠梁工程达到的协议,并不能适用于案涉悉数工程的结算。

  综上,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建议其与黄辉、陈厚年之间结算下浮8.5%无法令及合同依据,更无现实依据。

  关于办理费问题。1.黄辉、陈厚年提出,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建议扣减造价总额的10.5%的“办理费”,应当以反诉办法提出诉讼恳求,而不能以抗辩或许一般辩论要求的办法。本院以为,本案中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建议扣减造价总额的10.5%的“办理费”,系依据与黄辉、陈厚年签定的合同约好,建议在黄辉、陈厚年恳求的标的额规模内予以扣减的抗辩,其诉讼意图是对立黄辉、陈厚年的价款恳求权,而不是在黄辉、陈厚年诉请之外提出了新的诉讼建议,故无需提起反诉。

  2.黄辉、陈厚年提出,一审判定依照10.5%的份额扣减转包“办理费”19434669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则提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与陈厚年签定的两份《资料供给承揽协议》均未实践实行,陈厚年亦未供给依据证明其所供资料款为78385893.87元,故一审法院确认陈厚年收购的资料款不该扣除10.5%的办理费,归于现实确认过错。本院以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与黄辉、陈厚年签定的《内部承揽协议》中已清晰约好,黄辉、陈厚年应按其所接受工程造价(包括且不限于甲供材及实践承揽人为完本钱工程所投入的全部人工、机械、辅材后的结算总价)的10.5%向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上交办理费,且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的付出、竣工检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也实践进行了办理和组织作业,加之江苏省建与滁州市城投国泰建造有限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好江苏省建与发包方的结算价应在审定价的根底上下浮8.5%,故一审法院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依照10.5%的份额扣减转包“办理费”19434669元,并无不妥。陈厚年与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签定的两份《资料供给承揽协议》未约好结算时需付出10.5%办理费,两边在2018年12月11日对账时已承认资料费为160074628.4元(含甲供材),甲供材仅为90615402.47元,江苏省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所需资料除甲供材外,不是陈厚年供给,故一审法院承认陈厚年收购的资料款不该扣除10.5%的办理费,并无不妥。

  本案选用的是“劳务分包”加“资料收购”双合同办法进行分包,由于资料资料收购合同没有约好资料办理费,总包方由于这个合同缺点,法院没有支撑资料这块的办理费8230518.85元,对总包方来讲的确丢失不小。即便资料资料购合同中约好了10.5%的办理费,法院也未必支撑,由于总包方在资料这块没有实践的办理行为,亦即没有实践投入,也就不能获取对价。现实上,本案外表看是合同瑕疵或缺点所造成的,但即便合同约好清楚明晰,但由于转包和不合法分包的合同是无效的,约好过高的办理费或下浮率,与总包实践投入不匹配,也难获得法院支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新时代修建造备装置有限公司、孔鲁恩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检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申4288号

  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所涉《分包装置工程施工合同》、弥补协议书因触及违法分包、孔鲁恩、陈小明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问题,应确认无效。但工程现已竣工检验,实践施工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价款的,应予支撑。一起,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合同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据此,两边在2015年7月15日签定的《弥补协议书》已清晰合同项下的权力归孔鲁恩全部,故孔鲁恩有权获得相应工程款。(一)关于本案工程的办理费用。大荣公司与新时代公司签定的《分包装置工程施工合同》约好,新时代公司向总包方上缴办理费、现场合作费、水电费、税金等全部全部费用为审计结算总价的19.25%。2013年5月31日,新时代公司与孔鲁恩、陈小明签定的《分包装置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竣工检验和结算约好,孔鲁恩、陈小明向新时代公司上交的办理费等费用为审计结算总价的3%。原判依据两份合同的不同约好,一起考虑新时代公司和大荣公司间的合同比其和孔鲁恩之间的合同规模多了消防、暖通等,不同的施工规模触及的赢利或许存在差异,且新时代公司就实践产生的税费等应由实践施工人孔鲁恩承当的其他相关费用向孔鲁恩建议,确认孔鲁恩应向新时代公司上交的办理费等费用为审计结算总价的3%,并无不妥。(二)关于陈小明获得的金钱应否确以为已付工程款的问题。首要,依据孔鲁恩、陈小明与新时代公司签定的《分包装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好,能够确认陈小明系与孔鲁恩合伙承揽案涉工程,但在该合同中清晰约好由孔鲁恩担任收取金钱,故原判对新时代公司付出给陈小明的金钱未确以为付出本案工程款,并无不妥。(三)关于新时代公司建议孔鲁恩实践施工规模及结算工程款原判确认有误问题。经查,本案所涉《分包装置工程施工合同》约好分包工程承揽规模:施工图纸规模内的全部给排水、弱电装置。即工程所涉全部给排水、弱电装置均分包给孔鲁恩、陈小明,故太阳能工程款及合同外添加部分原判计入并无不妥。至于永耀公司、海越公司金钱,原审法院所作确认亦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

  1. 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修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修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请求再审检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680号;裁判日期:2021年10月28日;审判人员:张淑芳 李敬阳 吴凯敏]

  2. 安徽省高院人民法院《江苏省修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修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定》[案号:(2020)皖民终882号;裁判日期:2020年10月19日;审判人员:汪绍平 陶宝定 余乃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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