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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已建地热开发项目整改及矿业权出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05-21 02:45:38 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原标题: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已建地热开发项目整改及矿业权出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推动我省地热能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法有序推动已建地热开发项目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手续,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高水平发展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749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各市局调查统计,全省共有商业开发地热井182口。其中太原市9口,大同市27口,朔州市1口,忻州市55口,晋中市16口,阳泉市3口,临汾市34口,运城市37口。吕梁市、长治市、晋城市暂无商业开发地热井。项目用途集中在温泉洗浴、医疗康养、清洁供暖和农业种养殖。

  根据各市局上报的分类处置意见,182口地热井中,已具备出让条件2口,整改后具备出让条件161口,大同市另有7口井出水温度不高于25℃(不需要办理矿业权登记),拟淘汰关停12口。

  省厅原则同意各市局对已建成地热开发项目办理矿业权出让提出的处置建议。各市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实施项目整改提升。

  (一)评估资源潜力,合理设置矿区。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地质条件、资源禀赋、用能需求等要素,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评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合理设置拟出让矿区。

  其中,地热采矿权矿区范围按照地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确定,考虑到单一矿区需实现“采灌均衡”,其范围不宜小于1个区块(约2.56平方千米);多个对井开发的地热项目,可以按一个或多个独立区块方式确定矿区范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并且开展矿区范围确定的论证工作,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实施对井审批,适应绿色发展。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取热不取水”“取热不耗水”的原则,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开发技术、配套完善回灌及尾水处理等相关设施。既有温泉(地热)洗浴类之外的涉水项目均实行“对井”(即开采井+回灌井)审批,项目应实施一对或多对井。新设地热井应同时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热井没有回灌井的应补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须经专家评审验收,严格落实“以灌定采”“采灌均衡”,做到“取热不耗水”。温泉洗浴项目,要按照“多用能、少耗水”原则完善配套设施、升级技术工艺,加快落实医用处理方案、做到达标排放或利用。

  (三)完善地质资料,奠定良好基础。要积极指导企业加快完善地质资料,提交地热资源储量,加快开发利用等方案编制与评审,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基金,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加快完善项目备案、取水许可等工作,为矿业权出让、登记奠定良好基础。

  一是规范方案编制与审查。探矿权申请人应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及有关规程规范,编写地热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层构造、地质录井、井身结构、成井目的层、预计水温水量、钻井各项技术参数、施工材料要求、测井项目、水质化验、采灌试验、工期安排等。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由登记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依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1号)及《山西省地热尾水回灌技术方面的要求(试行)》《山西省地热地质环境监视测定技术方面的要求(试行)》等规范编制,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地热资源的用途和用量;2.地热综合利用或梯级利用系统工艺流程,尾水处理方式;3.地热井井口装置,网络化动态监测系统模块设计和安装要求;4.地热井(包括回灌井)日常运行管理规程等内容。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集约节约利用标准和作业规程,供热系统应当实现地热资源高效利用,尾水排放、回灌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二是加快建立在线计量和动态检测系统。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指导企业安装计量设施和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开采井和回灌井地热水水位、水质、流量、温度、水压等数据来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建立台账,定期向县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推送数据资料。地热企业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三是完善项目备案,办理取水许可。要督促企业加快完善项目备案手续;属涉水取热项目,需凭项目备案文件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一)合乎条件项目,及时提出出让建议。各市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住建、能源等部门对整改完成项目实施联合踏勘、共同选址,合理确定拟设矿业权空间布局和出让范围,确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方式、强度后,提出地热矿业权出让具体建议,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省厅。

  (二)规范实施矿业权出让、登记。根据市、县政府建议和企业申请,对合乎条件、产权清晰的项目,省厅将会商省直有关部门,及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矿业权出让、登记。各企业应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3年版)》有关新设探矿权(非油气类)、新设采矿权(非油气类)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项目整改时限要求。各市局、县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住建、能源等部门,加快推进已建地热利用项目整改提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完成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已建地热利用项目,不再补办矿业权出让登记手续,建议由市、县政府予以关闭。

  (一)各地热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及我省配套规定,测算、征收地热矿业权出让收益。

  对淘汰关停项目,各市局、县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稳妥处理涉及民生问题,及时封填淘汰地热井口,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新设地热矿业权,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实施分类出让,矿业权登记资料参照执行本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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