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旅行社依法标准运营,进步旅行服务质量,依据国务院《旅行社办理条例》和国家旅行局《旅行社办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深圳市旅行社“四一致”办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旅行社依法标准运营,进步旅行服务质量,依据《旅行社办理条例》和《旅行社办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一致”办理,是指旅行社与其内设事务部分和经营部(以下简称事务部分)有必要实施一致办理、一致财政、一致招徕、一致招待,不得以承揽、挂靠或变相承揽、挂靠方法不合法转让悉数或部分运营权。
(一)事务部分担任人应当是旅行社正式聘任的职工,并持有旅行社司理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应当实施一致的人事办理准则,事务部分用工由旅行社一致聘任并签定劳动合同,职工档案由旅行社一致树立和办理;
(三)事务部分职工工资、福利由旅行社一致付出,参与法定社会保险费用由旅行社一致交纳;
(七)事务部分的事务范围应当限定为旅行招徕、宣扬和咨询,但担任旅行社总部事务详细运作的部分在外;
(九)旅行社及其事务部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方位设置旅行投诉电话号码牌及游客提示牌,提示旅行者签定旅行合同、讨取正式发票。
(二)旅行社应当对其事务部分运用的发票、收据、书面合同、印章等进行一致办理;
(三)事务部分财政人员由旅行社派遣,直接对旅行社担任。事务部分的资金调用和团款结算由旅行社一致进行。
(三)宣扬促销活动由旅行社一致组织,事务部分不得自行发布旅行广告或克己宣扬材料。
(一)事务部分接收的游客应当由旅行社一致组织,事务部分不得自行出团或拼团;
(二)旅行团队的方案与分配以及团队导游、领队等应当由旅行社一致操作与组织;
(三)旅行社与旅行供货商及其他旅行社之间的事务合同应当由旅行社一致签定。
第八条各旅行社及其事务部分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规则。关于违背“四一致”办理规则的旅行社,市旅行主管部分将按《旅行社办理条例》和《旅行社办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