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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日期:2024-05-21 02:43:53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第6项 防洪综合评价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a)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b)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c)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d)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e)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f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g)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h)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3、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第6项 防洪综合评价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a)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b)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c)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d)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e)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f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g)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h)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1号)第二项第(六)子项规定:“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市(州)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4、《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第282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初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其中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还需就有关航道的事项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5、《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八条规定:“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十条规定:“修建港口、码头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扩占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六条规定:“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1号)第二项第(九)子项规定:“指导、组织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主管全省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利工作,指导省内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防洪,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二)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单位,编制拟建涉水工程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3、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4、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

  (三)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建设依据充分;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对不利影响可通过措施补救;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影响;6、不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已达成协议;

  9、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并进行了技术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文;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图;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5、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6、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7、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1、申请书;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4、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非防洪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评审修改后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5、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6、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意见;7、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8、授权办理委托书;9、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1、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和规划同意书申请表;2、拟报批水工程(预)可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备案材料等);3、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4、水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包括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涉及取水的水工程,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批复文件或专家审查意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日(不含技术审查和现场踏勘时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省级:1.河道:除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以外的跨市(州)河流(长江)的涉河建设项目;2.水库、湖泊:重要大中型水库及重要湖泊的建设项目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                                            市级:1.除一级堤防(长江)堤身和禁脚地范围以外的地质勘探和桩基工程、新建上下堤道路的审批;2.跨区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3. 市直管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区(县)级:区域内其他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0713-8399919、8399778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85号 黄冈市水利局湖泊管理局、河道堤防管理局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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