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博ballbet艾弗森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日期:2024-05-21 01:40:54来源:贝博ballbet艾弗森 作者:ballbet贝博bb登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查)申请书一式三份;(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6)博尔塔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出具的水文资料使用审查意见;(7)建设项目防洪工程验收的有关材料;(8)洪泛区内建设项目须同时提交工程建设方案。(9)对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正式谅解协议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技术标准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履行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